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公序良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与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
(四)坚持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实物补偿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南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省通告”)发布之日2014年8月20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以《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报告确认的批复》(松政发〔2015〕85号)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五条 实物补偿范围
《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枢纽工程水库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
第六条 实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134号)文件规定执行。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用地,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补偿,房屋重置价及相关补偿按《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办〔2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房屋评估截止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评估的,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奖补。
(三)电力、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分项组织实施。
第七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费核算到户;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费核算到行政村,统筹用于该村的集体公共项目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安置。
第八条 物权权属因弄虚作假或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争议的,在保障工程推进、按时腾空拆除的前提下,对该部分资产的补偿款予以提存,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并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搬迁人口确认
第九条 本工程搬迁人口为建设征地范围移民迁移界线内的户籍登记人口和常住人口,或在该范围内持有合法房产的对象。涉及玉岩镇坳头行政村、召楼行政村以及余叶行政村的一部分。
第十条 搬迁人口的户籍性质按《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6〕135号)文件前的实际户籍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 搬迁人口确认分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财产户。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
(一)户籍、房产和主要生产资料均在水库区内的常住在册农业人口;
(二)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和不满三级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的原农业人口(须提供有关证明);
(三)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婚嫁迁入、新出生或合法收养且户籍已登记在水库区内的农业人口;
纯女儿户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已登记在水库区内的农业人口,每户只能按一个女婿计列。
第十三条 户籍在水库区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口;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违反“省通告”精神迁入的人口;
(四)“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人口;
(五)水库区内有儿子户招婿的女婿及其子女;
(六)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四条 随迁人口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须提供有关证明,下同)的人口:
(一)夫妻关系中男方被确认为农村移民,其非农户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夫妻关系中女方被确认为农村移民,男方原户籍在水库区内的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本方案招婿政策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非农被招婿人口。
第十五条 财产户是指在水库区内通过继承或自建拥有合法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水库区外的房产所有权人。
第十六条 搬迁人口确认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玉岩镇人民政府认定公示,报送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生产安置以及集中供养安置;财产户安置只作搬迁安置;随迁人口随相关农村移民人口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八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一)集中迁建安置。是指搬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迁往建房点自主建房的安置方式。
(二)公寓安置。是指搬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购公寓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生产安置方式
(一)农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调剂配置农业生产用地,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生产用地以选择农业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人均0.6亩调剂。
(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自愿选择放弃生产用地,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方式。
(三)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中有特长、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的农村移民自愿选择不要生产用地、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安置方式。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农村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至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时已在企业、单位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周年及以上且未间断的;
2.本人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且办理了相关证照的(须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3.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须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或已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且办理了相关证照的(须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放弃搬迁安置和农业安置,到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搬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相应的安置方式。选定后由户主本人及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玉岩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并公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报送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移民可作为独立户安置:
(一)在水库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移民法定独立户;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农村移民;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农村移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作为独立户安置:
(一)以买卖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二)系寄居、寄养、寄读等挂靠人员;
(三)离婚后原配偶户籍仍在水库区内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原家庭状况安置;
(四)不可作为独立户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村移民户分户安置的,按其水库区原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所分户数均摊计算各独立户的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农村移民户安置人口为本户实有农村移民人口和随迁人口的合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时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不重复计算:
(一)独生子女户(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有子女的农村移民户;
(三)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农村移民;
(四)未招婿的纯女儿农村移民户中已年满20周岁的一个未婚女性农村移民。
第二十六条 集中迁建安置
(一)迁建地点
2人(含)以上农村移民户:水南街道新溪建房点;
财产户:斋坛建房点。
(二)建房用地面积
农村移民户按户内人数安排。具体标准为:1人户,只实行公寓安置;2人户,规划建筑占地面积85平方米;3人户,规划建筑占地面积95平方米;4人户,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05平方米;5人(含)以上户,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15平方米。
财产户规划建筑占地面积85平方米。
庭院用地面积按照建房点总体规划设计安排。庭院用地不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建房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屋领取不动产权证后(以证载日期为准),十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寓安置
(一)公寓房在水南街道新溪建房点,为毛坯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造。安置对象为单人户,自愿选择公寓安置方式的2人(含)以上农村移民户,财产户。
(二)公寓房按设计建筑面积分75平方米、95平方米、115平方米、135平方米左右四种户型。
(三)选房基数
农村移民户:每个安置人口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第一批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增加人均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该户水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两者中数值大的作为选房基数;
财产户:以该户水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作为选房基数。
(四)选购方式:按照公寓房设计建筑面积(不含储藏室)与选房基数相近原则可选购一套或多套公寓房,公寓房合计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选房基数的20平方米,但最大面积上限135平方米。
(五)结算方式:公寓房建筑面积与选房基数对等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合楼层系数予以结算;超出选房基数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合楼层系数予以结算。
(六)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公寓房领取不动产权证后(以证载日期为准),五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用地面积结算
(一)集中迁建安置
农村移民户:水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中超过建房点安排的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征购;不足部分的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 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庭院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结算;
财产户:水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中超过建房点安排的规划建筑用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征购;不足部分(含庭院)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
(二)公寓安置、集中供养安置
搬迁安置对象水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征购。
第五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工程农村移民户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财产户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集中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建房点选地日或交房日止,农村移民户按人口(包括农村移民人口和随迁人口,不包括增加计算安置人口。下同)每人每月补助5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
集中迁建安置的,选地日后按同样标准再予以补助12个月;公寓安置的,交房日后按同样标准再予以补助6个月;
集中供养安置的,按同样标准予以补助4个月。
(二)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15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集中迁建安置和公寓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集中供养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7200元,随迁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5000元。
(四)建房补助费: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6000元。其中集中迁建安置的分两期拨付,按期启动建房的每人补助3000元,按期完成建房验收合格的每人补助3000元。
第三十条 本工程奖励费包括入户评估奖、搬迁安置协议奖、房屋腾空奖和搬迁入住奖。
(一)入户评估奖
在房屋评估截止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评估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奖励每人40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70元。
(二)搬迁安置协议奖
1.第一批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奖励每人100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150元;
2.第二批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奖励每人60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100元;
3.第三批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奖励每人45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50元。
(三)房屋腾空奖
1.第一批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和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人7000元加每平方米8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100元;
2.第二批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和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人4000元加每平方米4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50元;
3.第三批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和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人2000元加每平方米2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30元。
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交付后,搬迁安置协议奖和房屋腾空奖方可一并予以奖励。
(四)搬迁入住奖。在搬迁入住截止日之前(含当日)完成搬迁入住并办妥交接手续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奖励每人4000元;财产户按水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奖励每平方米70元。
(五)房屋评估截止日、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批次、房屋腾空批次和搬迁入住截止日的时间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项补助及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兑现,逾期不予补助及奖励。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移民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土地调剂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
第三十三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授权黄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为本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机构,松阳县黄南水库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移民资金拨付至指挥部指定的移民安置资金账户,并配合做好财务工作。
基础设施建设费由松阳县黄南水库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移民村集体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纳入指挥部移民安置资金账户一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松阳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负责黄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与资金筹措。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主要包括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宣传发动、政策解读;指导玉岩镇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青苗等实物补偿与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选地选房、建房等工作;组织开展交通、电力等专项设施改复建工作;组织开展库区清理工作;及时核拨各类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 玉岩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和移民搬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成立移民安置建房工作组,参与安置房规划设计及安置房质量监督与进度管理,足额收缴应缴房款、地款并组织开展选地选房工作;研究落实移民墓地和生产用地分配方案,抓好坟墓迁移和农业生产经营;指导、监督相关村开展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水南街道办事处负责移民安置建房和公墓用地征收、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移民建房和移民接收工作。水南街道办事处和叶村、斋坛等乡人民政府负责按时完成移民生产用地的征收工作。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黄南水库建设工程征地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人口不得返迁。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未按搬迁安置协议履行搬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搬迁安置对象为谋取享受搬迁安置政策而采取欺骗等手段的,追回非法所得并取消已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松阳县黄南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