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号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8-04127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8-06-03 08:57:09

文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18/6/29/art_1229426983_1923833.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能够有效地帮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意义重大。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61月我县制定出台了《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松政办发〔2016〕1号),为我县道交基金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典定了良好基础。20175月,浙江省财政厅牵头对《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7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精神,结合松阳实际情况,需要对《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

2.《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金〔2016〕1号)。

三、起草过程

20176月中旬,县财政局牵头开展《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松政办发〔2016〕1号)的修订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讨论,并学习借鉴了省道交中心、丽水市道交中心、丽水市各县的经验和做法,参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等文件内容,对我县《细则》的架构、内容进行研究酝酿,形成初稿。,将《细则》(初稿)和《细则修改对照表》发送给县府办、公安局、法院、发改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局、卫计局、信访局、县保险行业协调小组等县道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财政科室进行征求意见,并在松阳县财政局一楼公告栏进行公开张贴,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在松阳政府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与建议。,提请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法制办提出了14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经县政府同意公布《方案》。文件已经在松阳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文件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目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申请,第八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申请救助基金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具体程序。

第六章救助基金的追偿,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垫付后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情形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

第七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人员管理、信息公开等具体管理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结构、救助基金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对相关术语进行解释,并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日期。

文件还附有《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松阳县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等7份附件。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