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8-06767 | 主题分类: | 财政,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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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03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8〕5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8-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KSYD01—2018—0008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18〕56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而导致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进行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法院、卫计、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物价、信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及时抢救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
县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的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县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负责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受害人生活困难状况的调查及困难申请资料的核实,协助做好救助善后处理。
县法院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依法追偿。
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救助基金问题的来信来访。
县保险行业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提供本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等相关信息,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各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对接工作。
第五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救助基金专户,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救助基金支付的审批,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救助资金的孳息;
(三)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垫付情况书面告知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出具《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应当填写《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特殊情况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须同时填写《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7),并报送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
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告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负责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机构出具《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我县抢救费用审核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县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说明);
(四)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
(五)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须同时提供《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殡葬服务机构和受害人出具《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告知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的身份已确定的,受害人近亲属凭县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填写《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同时与县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及丧葬费用证明材料,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五)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为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金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存保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
第十九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赔付金额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对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和受害人近亲属。
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机构收款账户。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应向受害人近亲属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公安交管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因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4);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县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
(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可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或县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生活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县公安交管部门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负责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县民政部门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县民政部门反馈后,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5000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补助款划入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的账户。经领导小组审核不符合补助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补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救助基金的追偿
第二十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机动车肇事逃逸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县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受害人亲属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交管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依法向事故责任人发出《松阳县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附件6),要求事故责任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追偿。
第七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委托代理费用、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追偿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和捐赠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五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
对追偿无果的已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救助基金核销办法并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运行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县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十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资料,情节轻微的,由县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对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九条 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条 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以外的地方作业、转移发生事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丽水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
申请书
3.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
申请书
4.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殊困难救助
申请表
5.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6.松阳县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通知书
7.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附件1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0 ] 第 号
事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事故地点 |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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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情况
| 受伤者 | 死亡者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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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 情况 | 甲车牌号 |
| 车辆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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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姓名 |
| 车辆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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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车牌号 |
| 车辆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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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姓名 |
| 车辆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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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车牌号 |
| 车辆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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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姓名 |
| 车辆保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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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并符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在符合情形前的“□”内打“√”)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公安交管部门(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或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一份送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2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受害人 |
| 性 别 |
| 年 龄 |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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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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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填 写 | 抢救 情况 | 抢救前诊断结果 | 抢救后诊断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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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时间 | 年 月 日 时开始 年 月 日 时结束 | 计 小时 | ||||||||||
抢救 费用 | 合计 元 | 已付费用情况 | ||||||||||
交强险垫付 | 其他已付 | |||||||||||
¥ 元 | ¥ 元 | |||||||||||
申请垫付 金额 | 合计:¥ 元(详见费用清单)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收款账号 | 户 名 |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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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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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机构 填写 | 抢救费用审核意见(附审核后的费用清单)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意见(章):
领导小组主任: 年 月 日 |
附件3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申请人(签章): 编号:
死 亡 人 |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身份证号码 |
| |||||||||||||
原住址 |
| |||||||||||||
申 请 人 填 写 | 受害人近亲属 | 姓名 |
| 联系方式 |
| |||||||||
年龄 |
| 与受害人关系 |
| |||||||||||
肇事机动车牌号 |
| 垫付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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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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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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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垫付金额 | 遗体接运 | ¥ 元 | 已付费用情况 | |||||||||||
遗体停放 | ¥ 元 | 交强险垫付 ¥ 元 | ||||||||||||
遗体冷藏 | ¥ 元 | |||||||||||||
遗体火化 | ¥ 元 | 其他已付 ¥ 元 | ||||||||||||
骨灰寄存 | ¥ 元 | |||||||||||||
合 计 | 小写:¥ 元 |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殡葬机构 收款账号 | 户 名 |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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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 |||||||||||||
县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部门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
救助申请人 | 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与受害人关系: | |
住址: | |
事故车辆 情况 | 车牌号: 车辆所有人: |
驾驶人姓名: 车辆保险情况: | |
申请理由 |
|
申请救助金额(元) |
|
县公安交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领导小组主任: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两份报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2.填报申请同时应提交受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县公安交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
附件5
松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20 ] 第 号
(申请人):
受害人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
经审核,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垫付费用项目中,其中
(项目),符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予以垫付相关费用 元。
其中 (项目) 元,不符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不予垫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医疗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一份送县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附件6
松阳县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 20 ] 第 号
(事故责任人):
受害人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号牌为 ,交强险保单号
(逃逸则填“/”)。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单位已对受害人垫付费用合计 元。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应当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垫付费用转入我单位指定账户;逾期不还的,本单位将依法追偿。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附件7
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医疗机构(公章):
受害人 |
| 性别 |
| 年龄 |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抢救时间 |
| |||||
诊断及伤情 |
| |||||
目前治疗费用 |
| |||||
申请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理由 | ||||||
| ||||||
主管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
医院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卫计局意见(公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