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市监〔2018〕45号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8-0588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8-06-21 15:11:07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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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整治,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决定开展为期十天的食品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加强研判分析,梳理出本区域的风险点,切实加以治理。紧紧围绕农村食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重点问题;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和使用“地沟油”行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四项重点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实现全县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平稳有序。

二、具体内容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牵头科室:生产流通科)

1.校园商店

检查对象:校园超市(商店)

检查重点:1.是否属于品牌超市入驻;2.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是否过期;3.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完整;4.食品贮存是否规范;5.有无过期食品、五毛食品。

2.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婴辅细则》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所列食品。

检查对象:婴幼儿食品销售单位。

检查重点:1.是否纳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2.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是否过期;3.是否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4.标签包装是否符合要求;5.有无存在过期、三无婴幼儿辅助食品。

3.食用农产品

检查对象:食用农产品配送单位、丽水山耕品牌店。

检查重点:1.有无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台账是否完整;2.有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3.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有无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4.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牵头科室:生产流通科)

排查对象: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酒类、肉制品、食用植物油、豆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以及历年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

重点检查环节及内容:企业(小作坊)原辅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三防设施、人员健康管理、标签标识等内容。

督促企业(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自查消除隐患风险。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掺杂使假、虚假标注以及使用过期回收原料再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牵头科室:餐饮科)

以大型餐馆、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农村家宴厨房、农家乐及旅游团队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冷荤凉菜、自泡酒、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熟肉制品和自制火锅底料等为重点品种,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

(四)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除重点(牵头科室:药械科)

按照省市要求组织开展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科所联动,全面排查。各业务科室要根据自身监管范围,明确排查重点,联合辖区所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确保隐患排查无疏漏,有重点,取得实效。

(二)梳理隐患,强化整治。各单位要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全面梳理隐患点,各责任科室要针对隐患点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科、所、队联动开展风险隐患整治。

(三)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牵头科室要及时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隐患,对各隐患点进行分析,密切跟踪隐患治理进程。针对隐患排查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存在哪些隐患、下一步怎么解决、具体工作进度等,并填写附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措施清单),于6月25日上报至局综合协调科,以便汇总上报市局。

联系人:王爱珍,联系电话:8805918。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措施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风险名称

主要风险隐患

涉及范围(点位)

整改措施

整改时间(时限)

责任

(科室)

责任领导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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