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管理
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共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公共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标准》、《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浙委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公共建设用地概念
1.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公共建设用地是指村办公楼(物业楼)、农村文化礼堂、村集体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用地。
二、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原则
2.必须符合规划。农村公共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公共建设用地项目的建筑风格要与城乡景观规划相一致。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应统筹布置、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闲置房屋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传统村落鼓励使用存量闲置房产。
三、农村公共建设用地规模
4.村办公楼(物业楼)用地面积总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500-1000人的村安排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1000人以上的村安排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
5.农村文化礼堂宜结合村办公场所、祠堂、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统筹布置。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积200—500平方米;
(2)1000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
6.村集体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整合现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活动室等资源,建筑面积一般要求在20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的室外活动场地。
7.村办公楼(物业楼)、农村文化礼堂、村集体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应充分整合。经整合后的总用地规模(含政府已安排的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
(2)500-1000人的村安排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550平方米;
(3)1000人以上的村安排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四、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8.农村公共建设用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拟建项目可以单独供地,但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且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农村公共建设用地指标总面积。拟建项目原则上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9.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取得规划建设许可;
(4)取得发改部门相关批准文书;
(5)环境影响备案许可;
(6)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已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10.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村公共建设用地自愿自行开发经营,但不得擅自转让。
11.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其供地方式以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起始价按照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12.对符合标准的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采取自行开发利用方式建成的物业,其不动产权只能确权登记给行政村。
五、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监督管理
13.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开发经营模式、收益分配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决议。且上述涉及资产经营和处置行为的,如自行开发利用模式确定合作开发主体、物业出租及经营等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14.为加强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管理,建立由县府办、国土局、建设局、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农业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村公共建设用地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县国土局应建立农村公共建设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指标的核定、使用、核减、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通过上述方式安排农村公共建设用地。
15.农村公共建设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监督审查,并协调处理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利用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事宜。在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利用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