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丽水市涉农项目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在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下,省财政厅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评审工作下放至设区市,为了与各县(市、区)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我市评审工作有关事项,规范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省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开发县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设区市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报省农发办备案。”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实施细则》共七章,包括:总则、项目评审职责、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管理、评审程序、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处罚、其他等。
(一)总则:对涉农项目评审做了定义,明确了涉农项目评审是指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各申报主体申报的涉农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二)项目评审职责:市财政局建立涉农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评审全市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其他省级要求的评审项目。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负责当地各主体申报项目的初步评审及实地考察。
(三) 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申报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申报材料规范性,对每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如申报项目合规性明确规定: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项目要求、市场准入等条件。
(四)评审专家管理:对评审专家进行了定义,分为三类:农业、林业、水利、经济等行业专家,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专家;还对专家条件、权利、职责、回避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五个方面: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评审结论、公示要求,对每一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如实地考察明确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涉农工作相关科室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考察意见。市级可根据需要,对县(市、区)申报项目抽取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六)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处罚:明确了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的处罚方式;明确了干预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篡改评审结论等属于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