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利用工作及开展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沿街建筑、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松阳县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本《意见》的必要性
松阳县古市镇于2015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近年来,古市镇经济社会得到加速发展,但历史街区房屋破旧,设施滞后,急需加强修缮保护。2017年,在县委县政府关心下,古市镇启动了老街区道路整治一期工程。为了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格局和建筑风貌,改善和提高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保护和利用传统商贸与传统文化相融的特色街区,再现街区昔日的繁华,营造街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活空间,需要对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利用,有必要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具体工作进行明确规范。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5.《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三、起草过程
2017年9月份,古市镇启动《意见》起草工作,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古市镇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沿开展深入调查,对《意见》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2017年10月份,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重点参考《松阳县历史文化名城沿街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利用实施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15〕124号)内容,结合实际,起草了《意见》初稿。,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向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至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建议与意见。,提请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公布《意见》。文件已经在松阳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包括十七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规定了文件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第三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四条和第五条主要规定了房屋保护修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房屋保护修缮利用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房屋修缮利用的补助要求、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日期有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