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公安局党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丽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公安厅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组织原则,局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平等、少数服从多数、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局有关部门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列席党委会的部门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可随时召开。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厅的有关重要会议、指示和决策、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性问题、重要改革和长远发展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及其他重大经济项目等;
(四)研究讨论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呈报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讨论决定各县(市、区)局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党的建设、宣传和纪检工作;
(六)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局长办公会议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及人员配置等事项;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其中第(六)、(七)、(八)项在提交党委会研究前,原则上要召开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先行讨论、酝酿,形成初步意见。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七条 各部门在提出议题之前,应认真调研,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形成成熟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并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正式提交。其中,相关部门涉及机构人事、表彰奖励、经费开支、基建项目以及科技项目等内容的议题必须事先分别由局政治部、警务保障处和科技信息化局审核把关。
第八条 党委会设立专门的《会议议题安排征询表》。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局相关部门、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
第九条 对列入党委会议题的,各有关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材料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标准格式统一印制会议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材料连同党委会通知一并送达参会人员。如有需要,可先于通知提前发送会议材料。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不能参加党委会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要求局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但不能参加的,要向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会议主持人。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十二条 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分管领导进行说明,与会同志充分讨论,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结论性意见。每个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以保证议事质量。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内容,会议表决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缓议。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对会议决定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党委会应按拟定议题议事,除重要紧急事件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有关问题的讨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讨论。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需要传达的应按要求及时传达。对应保密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由分管党委委员组织贯彻,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和服从。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和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给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设立专门记录本,规范如实记录并专门保管。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请假人员,与会人员发言的主要观点、明确意见,会议表决、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要求认真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党委委员及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阅党委会原始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