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丽水-龙游天然气管道(松阳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租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丽水—龙游天然气管道(松阳段)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租赁补偿方案
为规范松阳县丽水-龙游天然气管道一期(松阳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松阳县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用地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我县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涉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临时用地范围
松阳县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线型管道用地和临时堆渣、弃渣场地,属于本次临时用地范围。
二、临时用地租赁补偿
松阳县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范围所涉及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租赁补偿方案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租赁补偿费由租赁补偿费、管道安全控制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管道附属工程占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
(一)租赁补偿费标准
按管线实际作业面计算面积,给予一次性租赁补偿2000元/亩。
(二)管道安全控制补偿费标准
本项目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线为10米。管道安全控制费按12米作业带宽计算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3600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3年、每年7000元/亩标准补偿。
2.林地、未利用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
(1)茶园按3年、每年7000元/亩标准补偿;
(2)其他青苗按3年、每年4500元/亩标准补偿;
(3)自然林、人工林按3年、每年2500元/亩标准补偿。
(四)管道附属工程占地补偿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埋设的三桩,补偿费用为低桩200元/个,高桩、指示牌300元/个。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1.本项目建设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建设的桥梁、道路、水渠等设施,如因本次建设项目原因引起损坏的,由项目业主按不低于原建设标准负责组织实施,直至恢复功能;
2.不能或不需恢复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附表执行,或按建设造价,经核实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3.养殖水塘的养殖损失,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4.坟墓迁移,由该坟墓管理者自行迁移到本村公墓(迁移时间详见迁建公告),按时完成迁移的按附表给予适当补偿。
5.抢种的各类经济作物不予补偿;
6.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的建筑物、构筑物残值补贴;
7.本项目建设范围内需要迁移的“三线”,由主管部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指挥部向项目业主按实结算。
三、临时用地耕地复耕及林地复绿
(一)耕地复耕
管沟复土后由指挥部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农户自行实施耕地复耕,并给予1万元/亩的补贴。其中3000元/亩随政策处理费一并下达,7000元/亩待通过耕地复耕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属梯田式农用地(无论是否为耕地)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复坎,所需费用在不可预见费内列支。
(二)林地复绿
由指挥部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农户自行实施林地复绿,考虑10米安全控制范围线内林地特殊性,待通过林地复绿验收后,按12米作业带宽度计算面积,给予农户一次性5000元/亩的补贴。
四、场地清场
由指挥部委托所在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清表费用按征地政策1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
五、政策处理费、工作经费和奖励
本工程临时用地所涉及的政策处理费、工作经费原则上采用全包方式进行包干。临时用地政策处理总费用由租赁补偿费、复耕(复绿)费用、工作经费(含奖励)、不可预见费用等组成。其中临时用地费用、复耕(复绿)费用依据最终核定临时用地实际数据和标准计算确定。
(一)临时用地工作经费,参照松政发〔2015〕50号文件执行。
(二)临时用地土地复耕工作经费,参照松政办发〔2017〕72号文件执行。
(三)不可预见费用。原则上按政策处理总费用的15%计算,并包干使用,用于与本工程相关的政策处理。若仍有不足,再行协调解决。
(四)临时用地政策处理完成奖励。对按时完成临时用地政策处理并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施工的相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给予5万元/公里的奖励。
六、组织领导机构
(一)县天然气管道建设指挥部负责临时用地租赁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临时用地租赁的相关业务工作。
(三)县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局、供电局及通讯、广电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临时用地租赁工作,并及时完成“三线”迁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处理和相关工作,各村集体协助乡镇完成本村临时用地的政策处理和相关工作。
七、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合法合理及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再行商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 (元)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电话、宽带 | 部 | 108 | 围 墙 大 门 | 铁大门 | ㎡ | 100-150 |
广播 | 户 | 40 | 木大门 | ㎡ | 60-100 | |
闭路电视 | 户 | 60 | 大门砖柱 | 立方米 | 250 | |
电表 | 只 | 200 | 雨篷、门敞 | ㎡ | 100-120 | |
水表 | 只 | 350 | 室外水泥地 | ㎡ | 25 | |
盥洗池 | 只 | 50 | 室外沙石地 | ㎡ | 12 | |
水泥固定机械 | 台 | 100 | 待建房墙基 | 米 | 100 | |
水坝 | 米 | 150 | 压井 | 口 | 200 | |
砖三眼灶 | 座 | 500 | 水井 | 米 | 160 | |
砖二眼灶 | 座 | 400 | 土坟迁移费 | 座 | 单穴500 双穴600 | |
砖单眼灶 | 座 | 200 | 水泥坟迁移费 | 座 | 单穴700 双穴800 | |
泥三眼灶 | 座 | 300 | 花岗岩等迁移费 | 座 | 单穴1200 双穴1300 | |
泥二眼灶 | 座 | 200 | 棺木迁移 | 具 | 100 | |
泥单眼灶 | 座 | 100 | 空坟 |
| 不补 | |
固定煤气灶台 | 米 | 70 | 迁坟安置费 | 穴 | 980 | |
粪缸 | 口 | 50 | 石碑 | 个 | 200 | |
抽水马桶 | 只 | 100 | 金罐 | 个 | 100 | |
渠道 | 米 | 三面光100 U型80 | 围墙 | ㎡ | 泥:40 水泥砖:50 砖:60 铁件类:120 | |
室外蓄水池、化粪池、消防池、水泥粪池 | 只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