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备案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建设项目环境,突出投资审计重点,规范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的通知》、《丽水市审计局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若干意见》和《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报审结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县审计局负责工程结算审定造价30万元以上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县审计部门的要求,收集完整的建设资料,及时提交审核。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后,应主动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结算审核的配合工作,并对报审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规定全面核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实施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和工程现场核实取证等必经程序,做到内部三级复核,审核结果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核对后,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须在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束后,将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及其他工程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备案登记。报送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招投标文件、招标备案资料、工程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经查阅后退回建设单位。
第七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应附下列资料并按照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结算审核备案表;
(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结算书;
(三)项目相关批准手续;
(四)工程(含设备、材料)招标(询价)文件、投标(报价)文件、招标备案资料(均与结算直接相关部分);
(五)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审核备案表;
(六)工程施工(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八)开工批准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资料;
(九)工程现场核实取证单;
(十)工程会议纪要;
(十一)工程联系单、签证单;
(十二)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工程结算审核备案表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工程建设未按照规定报批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备案资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备案资料后,由县审计局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备案意见,若不符合有关规定,待补充、修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十条 县审计局每年随机抽取3%的已备案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对结算审核结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将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审结算时有意拆分,或人为缩小工程规模和结算金额,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因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或者有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行为的,移送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受贿索贿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认定的其他需备案管理的工程,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定造价30万元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备案参照本规定执行,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审计局可随机抽取部分已备案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松阳县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登记表
2.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备案资料提交清单
3.报审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要求及提交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