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松阳县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7-06624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8-02-12 15:41:43

文号:松政办发〔2017〕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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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精神,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行为确定、表彰工作制度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经研究,决定成立松阳县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金跃

常务副组长:叶祖伟

副组长:吴王文(县府办)   何群荣(宣传部)

叶祖旺(政法委)

  员:曾建光(教育局)    周世德(公安局)

周才旺(民政局)    朱大林(司法局)

刘青华(财政局)    蓝春林(人力社保局)

叶茂松(建设局)    黄伟飞(卫计局)

  翔(市场监管局     金国梁(综治办)

刘以乾(总工会)    张玲燕(团县委)

詹志红(妇联)     李根亮(残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周世德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平时见义勇为工作具体事项的办理,联络员名单如下:

蔡海滨(县府办)            绚(宣传部)

吴忠民(教育局)           胡建喜(公安局)

  健(民政局)           毛筱睿(司法局)

徐光庭(财政局)           蓝建平(人力社保局)

鲁日华(建设局)                帆(卫计局)

叶建宝(市场监管局)         周玉(综治办)

  明(总工会)           寿  欢(团县委)

饶夏英(妇联)            李坤林(残联、慈善总会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和联络员自然更替。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府办:传达中央、省委、市委以及松阳县领导有关见义勇为批示、指示精神,并督促落实;研究、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全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3号)等法规规章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条例》、《规定》、《意见》),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表彰、奖励、保护和宣传工作,促进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报告全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情况,并听取指示和意见,抓好落实;负责指导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措施。

(二)县委宣传部: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宣传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协调和指导全县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宣传《条例》、《规定》、《意见》,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的重要情况,营造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的舆论氛围。

(三)县公安局:负责县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条例》、《规定》和《意见》的贯彻实施;协调指导见义勇为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四)县综治办: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县平安创建工作任务,落实考评工作;指导、督促各综治单位协助做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

(五)县教育局:根据省、市现行招生政策,落实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中考加分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费等就学资助。

(六)县民政局: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指导对符合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烈士申报工作,做好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经批准后落实相关待遇;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落实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待遇;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指导落实相关待遇。

(七)县司法局: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做好《条例》、《规定》的法制宣传;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时,及时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八)县财政局:将县级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依法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所获奖金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法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政策。

(九)县人力社保局:协助指导全县见义勇为人员的记功表彰推荐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因见义勇为受伤、死亡的人员进行工伤或工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关待遇;责令用人单位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组织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而未就业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优先帮扶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夫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促进其就业。

(十)县建设局:优先为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并根据其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优先为符合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属提供住房救助保障。

(十一)县卫计局:协调督促各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组织救治,开辟医疗绿色通道,并为正在救治的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垫付医疗费用;鼓励引导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费用适当采取减、免、缓优惠政策。

(十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优先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办理生产许可,免收检验费。

(十三)县总工会:按照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需申报各类劳动模范先进荣誉的表彰奖励工作;协调落实被省、市政府记功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十四)团县委: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授予被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级荣誉称号。

(十五)县妇联:做好女性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授予被表彰的女性见义勇为人员同级荣誉称号。

(十六)县残联:按照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进行残疾认定并评定等级;协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见义勇为残疾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对因见义勇为残疾人员,按规定落实帮扶待遇。

(十七)县慈善总会:协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的救助、结对帮扶、走访慰问工作。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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