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的项目之外)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计,维护项目建设、施工双方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发改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县审计局可以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对审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分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和备案两种类型,视投资规模发展情况设置限额,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并出具审计结果文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规定备案。限额标准和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县重点工程或县政府认为需要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15%保留待结算价款,待审计或备案后方可支付。保留的待结算价款比例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报送县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县审计局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投资额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列入县审计局年度工作计划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送县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投资额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及其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五)竣工决算情况;
(六)投资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
(一)前期准备情况;
(二)质量、安全、进度情况;
(三)投资控制情况;
(四)资金管理情况;
(五)各参建单位合同履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的重点:
(一)投资决策及政策执行;
(二)投资成本控制;
(三)建设管理模式;
(四)工程质量管理;
(五)工程招投标制度;
(六)建成后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由县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向县审计局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结果文书,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县审计局认为应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及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县审计局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在审计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其它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县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核减额的10%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9〕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