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8-0652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8-02-12 15:49:00

文号:松政发〔2017〕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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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壮大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全县服务业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和《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丽经信〔2017〕7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由县财政安排5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并视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考核和奖励等服务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服务业用地性质安排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服务业土地的,给予土地成交价格10%部分奖励(享受一事一议项目除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税费政策的扶持。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行为,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二、加快服务业重点平台建设

(四)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且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集聚区,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市级晋升省级享受补差);三年后通过市里综合考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五)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必须是单独核算的统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级晋升省级享受补差)。对评选为省、市级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级晋升省级享受补差)。

(六)实行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市级晋升省级享受补差)

三、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七)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标准。一是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3.住宿业及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二是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标准。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点支持新注册登记服务业企业的上规上限,住宿业、餐饮业和零售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批发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按人数上规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九)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服务业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分离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9万元;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5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支持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与往年最高额相比增长20%及以上:

1.批发业。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4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零售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4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3.住宿餐饮业。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4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奖励3万元;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4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集聚发展服务业。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业市场经营主体有序指导服务专业市场内企业(个体户)上规上限,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引导商贸行业提质增效

(十二)鼓励企业品牌培育及诚信经营。对被评为“丽水餐饮名店”、“浙江餐饮名店”、“中华餐饮名店”的餐饮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市级晋升省级、省级晋升国家级享受补差)。对成功创建乡村特色餐饮一条街的建设业主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老字号企业传承与发展。对当年获得“丽水老字号”、“ 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级晋升省级、省级晋升国家级享受补差)

(十四)鼓励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将总部注册在松阳,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音像书报、药品、旅游商品、农资、再生资源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对连锁直营门店总数在6个以上的连锁企业,分别给予每家直营门店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商贸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县政府或商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和市场推广的省内外重要展会、商贸洽谈会的企业,分别给予参加省内展会每家企业5000元补助,参加省外展会每家企业1万元补助。对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县内企业并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的各类大型促销会展,给予该行业协会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资料费等)的80%且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

五、强化机制保障

(十六)健全服务业工作领导机制。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切实承担起服务业发展及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

(十七)强化服务业工作考核机制。加大服务业考核力度,将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

(十八)建立核查机制。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下规下限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组织兑现

(十九)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个体户),需于次年 3 月底前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年度符合政策奖励申请。重点集聚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县发改局初审;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及提档升级的申报材料报县统计局初审;商贸行业的上规上限、提档升级的申报材料报县经济商务局、县统计局联合初审;商贸行业提质增效的申报材料报县经商局初审。由县发改局负责汇总,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评会后,提交县财政局复审。

七、附则

(二十)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仅限于在我县范围注册登记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和房地产业)。当年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服务业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同一企业符合本县内同类政策奖励扶持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5〕125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71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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