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松阳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公示及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松阳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公示及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公示及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松阳县安监局登记并公示,在松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认证、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第四条 由县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名称、法人、资质、从业范围、主要业绩)、机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良好行为记录:
(1)在市级以上信用评价中确定为优秀的;
(2)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优表彰的;
(3)被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4)应该记入良好行为记录的其它情形的。
(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处理的;
(2)未按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
(3)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4)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的;
(5)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在技术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的;
(6)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技术报告质量无保障的;
(7)恶意低价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8)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情况弄虚作假的;
(9)被投诉并查证核实的;
(10)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选择的;采取回扣、提成、恶意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的;
(11)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反对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搞业务垄断,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之间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不得阻挠相关企业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声誉。
第七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工作。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执业记录、收费票据和委托合同。评价机构要保存过程控制表单和需要收集的原始资料作为信用凭证。
第九条 县安监局将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处理:
(一)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不良行为的,马上给予警告;
(二)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记录,列入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违规实施检验检测和评估评审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处理的,列为限制机构,向社会公布;
(四)一年内有二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或被举报出具虚假报告经调查核实的,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资质。
第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取消相关“诚信”称号或被纳入“黑名单”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广大群众、企业、单位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执业的,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15日内予以调查,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投诉举报、处理处罚、日常考核和业绩报送等情况可定期在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 |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