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8-06781 | 主题分类: | 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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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2-08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8〕1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8-0019 |
有效性: | 废止 |
KSYD01—2018—0019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18〕141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发展
服务业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服务业发展规模,增强全县服务业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和《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丽经信〔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4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引导扶持,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考核奖励等服务业专项活动。
(二)强化发展要素保障。县域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并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支持利用工业、仓储、传统商业街等存量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体育场馆等现代服务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加快服务业重点平台建设
(三)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且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后发布实施的,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集聚区,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四)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必须是单独核算的统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 10万元奖励。对评选为省、市级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万元和 10万元奖励。
(五)实行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奖励。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当年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
三、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六)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标准。一是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1.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 万元及以上;2.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3.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4.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二是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个体户)。
(1)年度新增企业。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按照2万元、3万元、4万元三个档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制定。次年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以上增速的,额外奖励1万元。
(2)月度新增企业。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按人数上规且规模达不到500万元及以上除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次年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以上增速的,额外奖励1万元。
(八)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服务业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分离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 (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9万元;3亿元 (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2万元;5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次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以上增速,且首次达到以下规模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给予不等奖励:
1.限上批发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600万元、5800万元、81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
2.限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900万元、1400万元、2000万元、24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
3.限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6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4.规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900万元、1400万元、2000万元、24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
(十)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集聚发展服务业。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业市场经营主体有序指导服务专业市场内企业(个体户)上规上限,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1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引导商贸行业提质增效
(十一)鼓励企业品牌培育及诚信经营。对被评为“市级餐饮名店”、“省级餐饮名店”、“国家级餐饮名店”的餐饮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乡村特色餐饮一条街的建设业主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老字号企业传承与发展。对当年获得“丽水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将总部注册在松阳,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音像书报、药品、旅游商品、农资、再生资源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对连锁直营门店总数在6个以上的连锁企业,分别给予每家直营门店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商贸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县政府或商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和市场推广的省内外重要展会、商贸洽谈会的企业,分别给予参加省内展会每家每次5000元补助,参加省外展会每家每次10000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县内企业并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的各类大型促销会展,给予该行业协会按实际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资料费等)的80%且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
五、强化机制保障
(十五)一票否决机制。未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当年发生税收等违法案件、重大环境、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取消其当年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六)建立核查机制。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附则
(十七)本政策中财政扶持奖励仅限于在我县范围注册登记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不含国家专营行业和房地产业)。企业(个体户)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市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企业(个体户)或同一项目,获得本政策不同类别奖励的分别进行奖励;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差额奖励;同一类别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八)服务业政策奖励一年兑现一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个体户),需在次年3月底前,按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组织兑现文件的规定要求,向县发改、经商、旅委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排除政策重复享受,再提交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联评联审,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十九)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扶持奖励自执行,试行2年。《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7〕147号)在发文之日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