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8-067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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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2-04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8〕1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8-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KSYD01—2018—0018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18〕140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市法制办关于做好各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县政府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98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 -2017年)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57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9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申请人医疗费用清单或已报销的金额证明”、第四目“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需提供县总工会确认困难证明”。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项审核,并通过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的方式核实申请人医疗费用清单或已报销的金额,涉及到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的,通过与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间核查的方式核实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公示七天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删去《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茶叶初加工户规范生产的意见》(松政发〔2015〕133号)第四部分第六项 。
三、删去《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5〕34号)第十八条。
四、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173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如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凭原安置地县(市、区)移民主管机构出具的移民身份证明,在现居住地乡(镇)登记”修改为“如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由现居住地移民主管部门向原安置地移民主管部门核实其移民身份后,在现居住地乡(镇)登记”。
五、删去《松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10号)第十六条中“和按规定要求处理骨灰的证明”。
六、删去《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7〕209号)第六条。
七、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 -2017年)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57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192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2〕86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1〕11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通知》(松政办发〔2010〕50号)。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