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科目三县级考点的建设的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紧跟驾考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二、调研考试能力,合理布局考点。
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16第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考场建设需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布建考场。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以及省公安厅浙公交网〔2015〕43号《关于加强新建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地考试场年度考试能力已超过饱和量(年度考试能力达到实际考试量1.2倍以上),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考试场申请。”,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优化考场布局,有序引导考场建设,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
下一步我单位将贯彻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变化情况跟进分析研判,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向政府建言,有序引导考场建设。大力推进考试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