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松阳县公安局关于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科目三县级考点的建设的答复
索引号:/2018-07712     发布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9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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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科目三县级考点的建设的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紧跟驾考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2015年11月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以“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为导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驾考新一轮改革启航,而201641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39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和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则相关改革举措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调研考试能力,合理布局考点。

    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考场建设需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布建考场。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以及省公安厅浙公交网〔201543号《关于加强新建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地考试场年度考试能力已超过饱和量(年度考试能力达到实际考试量1.2倍以上),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考试场申请。”,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优化考场布局,有序引导考场建设,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

    下一步我单位将贯彻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变化情况跟进分析研判,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向政府建言,有序引导考场建设。大力推进考试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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