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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调整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比例的建议”的提案后,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 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义务教育学校从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各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