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8-0677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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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08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8〕1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8-0014 |
有效性: | 失效 |
KSYD01—2018—0014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标准地”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标准地”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标准地”改革实施办法
为推动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标准地”是带着建设规划、能耗、环境、经济等一系列标准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2018年,在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和茶香小镇区域内,新批工业用地要达到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并逐年扩大占比,适时将范围扩大到商业用地和旅游用地。鼓励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参与承诺制审批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加速项目开工落地,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办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
二、“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体系
控制指标体系由一个负面清单和建设规划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等四类指标组成。
(一)符合《松阳县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规定,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
(二)建设规划指标:规划设计条件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要求,包括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
(三)经济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达到《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中的要求,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等。环境指标和能耗指标还要达到区域环评文件和区域能评文件中提出的要求。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
(一)县国土局负责制定每年的“标准地”供地计划清单。
(二)组织联审。土地出让前,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组织县国土局、发改局、建设局、经济商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各部门参照上述控制性指标,结合具体项目准入,拟出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明确控制性指标。
(三)挂牌出让。由县国土局根据联审意见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四)签订投资建设协议。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同时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办理使用权登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四、审批服务
(一)开展区域评价。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完成区域节能评价,由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制定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
(三)“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可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代办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全流程或分阶段免费代办协办服务。
(四)项目单位自主选择项目审批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参与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项目业主选择传统审批模式的,按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五、按标施建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企业的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责任。在项目开工前,重点应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县国土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准施工建设。
六、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在线平台2.0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县建设局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县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县国土局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向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松阳县“标准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任副组长,县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发改局、国土局、建设局、经济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标准地”制度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县发改局牵头做好“标准地”实施准备工作,负责做好项目产业政策把关、信用联合评价工作;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标准地”出让前的组织联审并出具控制指标,出让后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企业达产复核工作;县国土局牵头做好“标准地”实施工作,负责编制供地方案和“标准地”出让工作;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管理,牵头组织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制定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做好区域能评、项目能耗评价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区域环评、项目投产前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亩均税收核实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
(三)建立联合奖惩制度
对未按承诺规定及“标准地”使用协议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照承诺、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失信企业,将失信情况上报省级相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惩戒措施。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联审意见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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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联审意见表
地块编号 | 土地使用权类别 | ||||
地块名称 | 地块位置 | ||||
土地类型 | 地块面积(亩) | ||||
是否“三低”处置用地 是□否□ | 类 别 | ||||
联 审 情 况 | |||||
是否同意采用“标准地”出让 | |||||
准入行业 | |||||
控 制 指 标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 值 | ||
容积率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 | % | ||||
建筑系数 | |||||
绿地率 | % |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
亩均税收 | 万元/亩 | ||||
亩均增加值 | 万元/亩 | ||||
单位排放增加值 | 万元/吨 | ||||
单位能耗增加值 | 万元/吨 | ||||
其他指标( ) | |||||
其他指标( ) | |||||
参加单位 | 参加人签名 | 参加单位 | 参加人签名 | ||
集聚区管委会 | 国土局 | ||||
发改局 | 建设局 | ||||
经济商务局 | 环保局 | ||||
联审组织单位 | 主持人 | ||||
联审时间 | 联审地点 |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