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的公示
索引号:/2018-05036     发布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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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号)精神,结合与上级政策的接轨、当前房地产市场情况和社会的接受能力,根据丽政发〔20077号文件第二章 第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用地(即2000718日前的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的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的出让金补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在丽办抄〔20149号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 %(具体见下表)


土地级别

 

商品类住宅、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调整前

150

135

100

75

60

调整后

180

160

120

90

70

其他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调整前

900

800

650

500

400

调整后

1080

960

780

600

480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示期为2018110日至201829日,公示期满后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止。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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