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2009年以来,我县出台的《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9〕109号)对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政策环境也有了很大的变化,2016年7月和11月,省市分别下发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审投〔2016〕5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3号),2017年9月审计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审计部门应强化《审计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能,价款结算审计要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有必要制定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审投〔2013〕100号)。
5.《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审投〔2016〕54号)。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
7.《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3号)。
三、起草过程
2017年9月份,县审计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为使《办法》有更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先后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的规定,参考市里,借鉴兄弟区县做法,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与建议。提请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法制办提出了4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经县政府同意公布《办法》。文件已经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包括二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
第三条至第八条主要规定了审计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审计的方式、流程、重点内容及相关结果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审计的原则、经费保障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