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索引号: 77070943_8/2017-01610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9-14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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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切实加强我镇民主集中制建设和廉政建设,推进我镇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按照市、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作用,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把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

(三)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本地本镇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施范围

镇机关、镇属各单位、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四、实施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及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审议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3、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4、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5、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

6、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7、关系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其它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整、任免镇机关站(所)领导;

3、为确保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而需要聘用、聘任的人选;

4、年度奖惩人员和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确定和推荐;

5、党员发展;

6、年终考核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7、其他人事、奖惩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处置、购置、改建、扩建、装修计划等;

4、林业、土地、扶贫、水利、街道改造等建设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安排;

5、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各类奖金;

3.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4.大额资金的支出;

5.单位公款存放;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实施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2.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镇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3.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议题提出、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步骤进行。即议题提出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并说明理由。镇主要领导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六、纪律监督

(一)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议和会议表决。

(二)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集体共同研究再次作出决定。

(三)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集体决策会议内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为领导集体决策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共松阳县玉岩镇委员会

                                                                                                                                 松阳县玉岩镇人民政府

201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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