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7-03571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08-26 2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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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顺利推进我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管理,针对解决工作推进中有关政策处理等相关问题,特出台本补充通知。

二、方法

本《补充通知》主要解决生猪规模养殖场沼液储存池拆除补助、畜牧业绿色发展奖励、生猪规模养殖场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补助等政策扶持问题,根据6月30日召开的生猪规模场整治提升工作推进会会议要求,由县农业局牵头起草本通知方案,7月4日在向分管副县长专题汇报时征求了常务副县长蒋璟璟的意见,7月5-6日,以文件、电话等形式征求了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相关意见,7月17日在向分管副县长汇报时征求了黄德慧副县长的意见,7月18日,再次以电子文件形式征求了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相关意见,并根据领导、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本通知进行了修改。

三、内容

本《补充通知》分生猪规模养殖场沼液储存池拆除补助政策、畜牧业绿色发展奖励政策、生猪规模养殖场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补助政策三块内容。其核心内容是三块政策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流程。

(一)引用的具体文件为:

1、浙江省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

2、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

3、浙江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4、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3〕33号)

5、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34号)

(二)重点整治政策

1、生猪规模养殖场沼液储存池拆除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在2016年12月30日前建有经过硬化的沼液储存池(不包括原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治污设施:如干粪堆积棚、沼气池、无害化处理池等),且在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栏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

对如期完成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养殖场,给予沼液储存池150元/立方米补助标准。

2、畜牧业绿色发展奖励政策

(1)补助对象

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和林业厅《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文件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达标验收涉及林地但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含剿灭劣V类水需建设异地发酵床涉及林地的养殖场)。

(2)补助标准

对如期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并按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养殖场,按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金额的80%比例予以奖励。

3、生猪规模养殖场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被国土部门处罚和审核需关停拆除的,在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

在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涉及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后给予48元/平方米补助标准,涉及非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后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

四、其他

1、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相关补助费用,纳入本次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专项整治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2据国土部门提供数据显示,我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涉及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共有17家,根据我县制定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一场一策”整治方案,其中5家为保留场,需整治提升后进行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国土部门意见,涉及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养殖场不予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要求其缴纳罚款后需关停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因此,我局建议对5家养殖场进行缴纳法院罚款后予以保留,对其整治提升后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审批手续。对此国土部门意见是:要求县里出台相关会议纪要允许以上五家养殖场缴纳罚款以后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3对全县保留下来需整治提升的位于非基本农田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求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进行备案。

五、经费预算

本次生猪规模养殖场储液池拆除补助、畜牧业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生猪规模养殖场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补助三块补助资金,按照补助标准计算,估算所需经费共185万元左右。

 

附件:关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送审稿)

 

 

 

 

 

 

 

 

 

           

县政府第7

常务会议材料1、工作目标

前完成全县存栏200头以下位于城乡集镇、中心村、休闲旅游点、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各类水域边,“六边三化三美”要求的主要区域的生猪养殖场(户)整治验收。

2、整治方案

(1)关停退养一批。对位于重点区域内存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原则上予以关停退养,存栏50头以上,养殖水平较低,提升改造无望,继续养殖意愿不强烈的养殖户,鼓励其转行转业,拆除栏舍,有序退出生猪养殖。确因位于村庄内与住宅连建等原因无法拆除的散养户落实退养,同时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养承诺书。对不主动治理、不能利用有效治理模式或治理不彻底,导致排泄物直排、漏排的养殖场(户),一律关停拆除。

(2)移栏出村一批。对位于重点区域内存栏50头以下,仍有养殖意愿,但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提升的生猪散养户,鼓励支持移栏出村,在适养区内,利用村集体土地集中建设农户散养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生态养殖和废弃物集中处理利用。

(3改造提升一批。根据分类整治原则,对位于非重点区域存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采取截污纳管、垫草垫料还田等治理模式进行整治提升;对位于非禁养区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采取“两分离+三配套+消纳地”、发酵床等治理模式进行整治提升;对整治提升验收合格后保留下来的生猪养殖户,根据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尽快办理保留养殖场审批手续,使之合法化、消除“黑户口”。

(4)入股代养一批。对仍有养殖意愿,但受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提升整治的养殖户,引导一批采用代养制、股份制和互助制等有效合作模式,促进散养户和新型规模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3、补助标准

(1)存栏在50头以下位于重点区域内的生猪散养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按照栏舍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自行拆除人工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散养户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治水办〔2016〕37号)执行。

(2)存栏在50头以上按期完成关停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其栏舍拆除补助标准参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54号)执行。

(3)存栏在50头以下确因位于村庄内与住宅连建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生猪散养户,在落实退养,同时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签订退养承诺书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

(4)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补助。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生猪养殖户,改造提升建立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床的,经验收合格后,参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补助标准,给予每立方米300元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14〕73号)执行。

四、其他

1、补助政策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本《方案》成立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协调小组,由黄德慧副县长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廖为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3将深化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项目,纳入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重点督查项目。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在“五水共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经费预算

全县目前存栏在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共1584户,共存栏生猪5679头,需改造提升存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62家,参照松政办发〔2014〕54号、松农发〔2014〕73号、松五水共治办〔2016〕37号等文件补助标准,估算所需经费共627.759万元。

 

 

 


关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

(送审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工作,经研究,现将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中有关问题的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沼液储存池拆除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在2016年12月30日前建有经过硬化的沼液储存池(不包括原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治污设施:如干粪堆积棚、沼气池、无害化处理池等),且在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栏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

对如期完成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养殖场,给予沼液储存池150元/立方米补助标准。

(三)补助程序

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需关停拆除养殖场的沼液储存池进行测量,执行关停拆除工作,并恢复土地原状。完成拆除后,沼液储存池拆除材料会同养殖场栏舍拆除材料由乡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向县畜牧兽医局申报,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养殖场。

二、畜牧业绿色发展奖励政策

(一)补助对象

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和林业厅《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文件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达标验收涉及林地但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含剿灭劣V类水需建设异地发酵床涉及林地的养殖场)。

(二)补助要求

1、要求养殖场在年11月20日前补办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2、需补办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文件规定,及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时按经营性项目使用宜林地1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补助标准

对如期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并按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养殖场,按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金额的80%比例予以奖励。

(四)补助程序

1、各生猪规模养殖场将审批材料报送至县林业窗口;

2、由县林业窗口统一收集审批材料报送至市级林业部门;

3、市级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反馈至县级林业部门,由县级林业部门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养殖场按申报面积缴纳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完成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4、根据县林业部门提供的已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名单,由县财政将奖励资金一次性下拨至各生猪规模养殖场。

三、生猪规模养殖场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被国土部门处罚和审核需关停拆除的,在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

在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涉及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后给予48元/平方米补助标准,涉及非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后给予2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

(三)补助程序

由各养殖业主向乡镇(街道)提出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土部门对养殖场建筑物进行清理测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并签订恢复土地原状协议书;由乡镇(街道)监督养殖场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后经县农业、财政、国土、乡镇(街道)联合验收后,由县财政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养殖场。

四、其他事项

1、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相关补助费用,纳入本次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专项整治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2、对全县保留下来需整治提升的位于非基本农田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求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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