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3.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4.党务公开制度
5.“三会一课”制度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7.党员干部谈心制度
8.党员汇报制度
9.党员学习制度
10.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11.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12.机关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其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于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交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道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系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案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都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里)、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产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其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目的: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
为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就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从个人递交入党申请到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必须先由本人自愿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无论申请人目前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党组织都应及时研究确定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 (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其是否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所在支部应及时携带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认识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的记录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党工委备案,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进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党组织负责填写和保管。
二、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到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为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第一,各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进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做到早选拔、早培养、早成熟、早发展。
第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可依据党员条件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须经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凡28周岁以下的发展对象要经团组织推荐、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确定发展对象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确定发展对象要与年度发展计划统一起来。
第三,党支部确定本支部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将发展对象名单报校党总支,党总支在分别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党总支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经公示后,对发展对象没有异议的,由所在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团员入党推荐表》、党内外群众意见(分别整理成书面材料)、《党校考核表》、总支(支部)考察意见等9个方面的材料报党总支进行预审。经预审同意后,所报材料齐全,程序到位,同意其进行政审并上报教育局党工委。
三、政审和发展工作阶段
党支部研究为发展对象并经校党总支预审同意后进行政审工作。政审内容主要包括:1.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曾工作、学习过的单位)表现情况;2.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政治表现、与本人的关系。在进行政审时尤其对发展对象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在“文革”期间、1989年政治风波期间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情况要审查清楚。政审齐全,由所在党支部出具政审结论。
第一,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合格后,携带发展对象的全部材料到教育局党工委进行审查,工作程序完备、手续材料齐全、基本符合入党条件,教育局党工委将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二,发展对象在总支(支部)指导下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后,所在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讨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后,应及时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签署决议,然后上报总支并由总支携带所有材料报送教育局党工委组织科,同时党总支将同发展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
第三,经党委讨论,未被批准的个人材料暂由所在支部保存。
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要定期进行考察,并及时将其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中。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个人须向所在支部及时提交申请转正的报告以及本人在预备期的思想、工作、学习诸方面情况的汇报。支部要在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经讨论同意其按期转正的,将形成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连同转正的有关材料送教育局党工委组织科转呈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后,对批准如期转正的,办理有关手续,其入党全部材料转入个人档案。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作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部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六月、十二月安排专门时间进行。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
第五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得缺席。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 主要结合半年来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第八条 党支部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或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第九条 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书记、支委成员个别谈心,交换意见,征求本单位和上级党组织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须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局党组。
第十一条 党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帮助;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不休;相互间有意见,可以开展个别谈心,或者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通过交换看法和意见来解决,不搞自由主义;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歪曲和夸大事实真相,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许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漏。
党务公开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监督、制约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不断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公开的内容
1.党组议事规则、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及分工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年度考核情况;
3.年度工作目标和党建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4.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三联 ”工作落实情况;支部党员发展计划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发展结果,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落实情况,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情况,党组织“创先争优”开展情况;
5.干部选拔任用、调动和考核奖惩情况;
6.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党员、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落实情况;
7.党务公开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
8.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的形式
党务公开要依据因内容而宜、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通报、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适宜全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纸、党务公开网站和公开电话等形式公开。
(二)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要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和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由相应科室提出,经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公开的内容由职能科室或所涉及个人提供,党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对于党内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党内事务,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
四、具体要求
(一)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分工负责,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力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简报、会议等,向广大党员群众宣传推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对党务公开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力的宣传报道。
“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三会”是: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是:党课。
一、支部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四、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
2.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是一项党建工作制度,为加强我办党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年末结合党员先锋指数考评进行。
三、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深化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是否模范遵守本办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办领导班子的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2.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支部大会上汇报。
3.民主评议。一般是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先进党员,党支部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几点要求:
1.每个党员要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自觉参加评议工作。
2.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支部要认真组织评议,严格掌握标准,提出正确的组织意见,做好妥善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工作,使评议党员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
党员干部谈心制度
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工作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为目的,通过不同形式的谈话,激励党员干部坚持公道正派地开展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一、谈心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与人为善,坦诚相见的原则,达到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理解、促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的目的。
二、谈心活动的范围层次分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班子成员与分管的科室负责人之间开展的谈心活动;干部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谈心活动。
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每月至少谈心一次,党员领导干部与分管的科室负责人每月至少谈心一次,与普通党员和群众每月谈心不少于3次,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每月谈心次数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谈心的内容与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紧密结合,要与找准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相结合,要与解决党员个人思想、工作实际问题相结合,要与解决单位之间、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疙瘩和矛盾相结合。
五、在开展谈心活动时要注意做好谈心纪录。
六、谈心既要认真负责的说出自己的想法,指出别人的不足,又要诚恳地听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并勇于改正。同时做到“四要谈”、“五不谈”。“四要谈”,即优点、缺点都要谈;思想、工作都要谈;单位、个人都要谈;现状、方向都要谈。“五不谈”,即一是溢美之词不谈;二是不着边际的话不谈;三是把握不准的问题不谈;四是过激言辞不谈;五是模棱两可的话不谈。
党员汇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的组织性、纪律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制度。
一、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学习、联系群众、发挥作用情况。特殊情况可随时汇报。
二、汇报的主要内容:
1.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学习情况。
2.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交办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3.密切联系群众和做群众工作情况。
4.遵纪守法,在党建工作中自觉发挥党员作用情况。
三、因外出或病、事假等原因无法近期汇报时,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说明情况。
四、每个党员除通过民主生活会汇报,也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单独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
五、对于未经党组织同意而不能按时汇报的党员,支部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党员,党组织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批评帮助。
六、党组织要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既要交任务、压担子,又要注意解决党员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党员学习制度
为提高党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在每一时期的重大决策、决定。
3.必要的科学、文化、法律和农村政策业务知识。
二、党员学习采取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是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结合党员培训、党课教育、评议党员等活动进行。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四小时。对党的自学,党支部要提出必要的要求,规定自学的时间、内容,保证学习效果。
三、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作风,把学习同解决思想工作中的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
四、党员学习必须要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其学习表现和成绩及时记入党员考核档案。
五、党员干部学习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二小时,做到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学好一点,每年要结合实际工作,写出一、二篇学习心得或论文。
六、党员因事未能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应予补课。对长期病休及文化偏低党员要委派专人定期辅导。
七、建立党员学习骨干队伍。要在党支部、党小组或党员业余学习小组中选拔学习骨干,让他们担当辅导员、报告员,在学习中起带头作用、引导作用、组织作用和示范作用。
八、要充分利用党校、培训等形式,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党员学习所需的教材及其学习辅导材料等,由各级党组织按学习内容统一组织。
九、党支部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党员学习笔记,做出评价。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1.坚持党员学习培训制度,积极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安排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课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和自我教育,特别是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3.严格党员管理,保证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过组织生活,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加强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办党组、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把好质量关。严格按规定接转党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及时办好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手续。
6.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在每年年终,结合工作总结,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7.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主要依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党员必须履行义务、第34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8.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2)能否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3)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6)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7)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9.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委报告。(3)了解并掌握全体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5)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6)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一、为贯彻党政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精神,预防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和交往中不廉洁行为和腐败行为,形成廉洁从政的良好风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体党员干部在工作、办事和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因工作之便、办事之时接受别人的礼物或者赠送别人礼物,不得为不正当、不合法利益请客送礼,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
三、办领导应当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和党政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和模范。
四、党组织要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学习,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相关工作。
机关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1.结对帮扶困难群众。要积极参加“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机关党组织与农村党组织结成帮扶对子,有帮扶能力的机关党员与农村困难群众、创业能手和优秀人才结成帮扶对子,既要立足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生活技能和致富本领,自强自立。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信息、送岗位、送资金等活动,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参加主题实践活动。机关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一两件实事。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机关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共建”活动,积极参加扶贫、捐赠、环保和关心下一代等志愿者服务活动。
4.深入基层调研。机关党员干部要深入基层调研,听取群众意见,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宣传党的惠农政策,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5.做好接待群众工作。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6.机关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机关党组织进行汇报,并作为评定优秀党员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