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通过政保合作,为低收入农户提供相关保障性保险,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是助推进扶贫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市景宁等地的重要经验。
在总结景宁等地做法基础上,月15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51号)。,市里专门召开了全市政保合作会议暨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动员会议,林亮常务副市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指出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明确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推进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同时,会议还强调,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将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列入全市农村发展六大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并要求实行“一周一报”制度。所以,出台《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里要求,结合松阳实际,我们着手开展我县《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6月上旬,我们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6月12日,由汪全立副县长牵头,召集县府办、县农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就《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建议,并要求各部门围绕各自职能,分别梳理和测算相关保险业务所需的财政资金支出。6月19日,各相关部门分别反馈了测算数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
*月*日,本单位将相关材料发给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月*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审议要点
(一)《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以市里政策意见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完善。《实施意见》共分为七块内容。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三、实施对象;四、实施内容;五、组织实施;六、保障措施;七、加强领导。这里重点对实施对象和实施内容作一说明。
1、关于实施对象
《实施意见》的实施对象是低收入农户。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浙农办〔2016〕82号)文件精神,低收入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农户等几类群体。
目前,县农办联合民政部门正积极开展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预计全县认定出包括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含“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合计约16500人。
2、关于实施内容
《实施意见》中的实施内容主要是五类保险,即农村小额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扶贫贷款保证保险、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政策性农房及农业保险。
(1)农村小额保险。由政府出资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小额保险。当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意外伤害门诊等情况,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补充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无第三方责任)及特殊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最高赔付额度为10万元。
(3)扶贫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是为有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和可行性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对其承担的保费实行全额补贴。在开展贷款增信服务、提供扶贫贷款的同时,合力加强风险管控,保险机构和银行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4)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与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相配套,为使用扶贫贷款投入种养殖业和个体工商业(加工制造、商业服务和仓储物流)的财产进行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50%的补助。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5)提高政策性农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对于所有低收入农户,为其提供政策性农房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全额补助。被保险人保险房屋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对我县现已组织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根据低收入农户意愿做到应保尽保,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50%的补助。当被保险人在发展种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疾病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关于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测算
对于前述的五类保险,我县已经在部分险种及部分人群开展了相关工作。按照这次文件提出的对低收入几类群体“全覆盖”要求,另需要县财政新增加相关支出。
1、农村小额保险
这块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以前已经开展了部分业务。
当前,我县为低保户、五保户已经提供了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这一类群体共计8396人,保费为每人30元,支出为25.2万元。同时,我县为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全县户籍人口提供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费为每人2元,全县总支出41.4万元,其中用于低收入群体约为3.3万元(计16500人,每人2元)。用于低收入群体的这两块保险财政支出合计为28.5万元。
如果按照《实施意见》新的要求,由政府出资为所有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小额保险,则还需要将低保户、五保户之外的低收入群体纳入,新增加8104人,如果按现有标准每人保费30元计,则需要财政新增加支出24.3万元;如果按每人保费60元计,则需财政新增加支出73.8万元(8396人*30元+8104*60元)。考虑到目前农村小额保险较高标准一般为每人60元,此处以60元来计算。
据此,对于低收入农户,财政用于保险的新增支出73.8万元;加上已有用于低收入农户财政保险支出,合计为102.3万元。
2、补充医疗保险
这块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为新增业务。
经了解,市社保局已根据2015年的数据对全市的低收入农户进行了测算,每人需275元左右。我县根据2016年的数据测算,每人需300元左右,由此需财政新增支出约为500万元。按照市人社部门的初步意见,下一步市里将统一测算保费,统一实施。
据此,对于低收入农户,新开展补充医疗保险,财政新增支出约为500万元。
3、扶贫贷款保证保险
这块工作由县农办(扶贫办)负责,为新增业务。
根据以往相关数据,2013年认定的71743人低收入农户中(2013年时以全县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5500元的低收入农户来认定,共30805户71743人),实际发生贷款的低收入农户有2419人,贷款金额为10560万元,贷款低收入农户数约占低收入农户总人数的3.4%,人均贷款约4.4万元。
按照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认定的16500人情况来看,老龄、残幼、寡居者比例高,没有贷款需求或年龄限制等比例较上一轮会有所偏高,贷款低收入农户数估计约占低收入农户总人数的2.5%,测算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贷款约1798万元。
如果参照景宁县的做法来测算,开展扶贫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1.5%,保险费由县财政全额补贴进行,我县下一步开展扶贫贷款保证保险,财政新增支出约为27万元。
据此,对低收入农户,新开展扶贫贷款保证保险,财政新增支出约为27万元。
4、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
这块工作由县农办负责,为新增业务。
按照“(三)扶贫贷款保证保险”中的测算,新一轮低收入农户贷款约1798万元。依据“与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相配套,为使用扶贫贷款投入种养殖业和个体工商业(加工制造、商业服务和仓储物流)的财产进行保险,对其自行承担的保费进行50%的补助”这一要求,与农户贷款1798万相应的财产估算为4000万元。其估算依据是,一般而言,为取得贷款需要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比例一般是取得贷款的2倍,据此估算,这些农户财产约为3600万元,取大数约为4000万元。按照财产保险保费比率为2%来计算,则需要保费80万元,按50%进行补助,则需要财政新支出约40万元。
据此,对低收入农户,新开展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财政新支出约40万元。
5、政策性农房、农业保险
这块工作由县发改局负责,以前已开展了相关工作。
目前,政策性农房保险全县共承保5.7万户,每户收取保费15元,其中农户自己负担5元,县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元。对于低保农户,需要自己承担的5元保费已由县财政解决,按4000户数量每年财政负担约2万元。如果加上低收入人群自行承担的保费也由财政补助,则将新增加财政支出2万元。
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目前我县险种有油菜、生猪、能繁母猪、森林火灾险、水稻、食用菌、茶叶等,预计2017年总保费规模260万元,其中县级财政负担45万元,农户自行承担40万元。参保户中,按低收入农户参保数占10%计算,则低收入农户约自行承担4万元,如果按50%进行补助,则财政新增支出约2万元。
据此,对于低收入农户,财政新增加政策性农房、农业保险支出约4万元;加上已有财政保险支出,合计8万元。
对以上五类保险合计,需要财政新增加支出约644.8万元。如果加上财政已经用于保险的支出,财政合计支出约67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