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7-03573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08-01 2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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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

今年5月,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9号、省人力社保、财政地税、国土、农业等五厅局连续发文【浙人社发(2017)59、浙人社发(2017)50号】要求各地对被征地农民保险工作提出完善。我县2008年出台的《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松政发(2008)5号,2015年1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4)152号文件,两个文件实施已分别多年。实际工作中,在征地名额的确定、办理程序等方面也急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从缓解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压力上,也需要对我县被征地农民政策作出调整。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参保范围和对象

1、明确将下列两种征地情形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耕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征用耕地且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签订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并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

2、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具有该村土地承包权,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户改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原农业人口)。

各村参保人员确定:该村征地时,以前一年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原农业人口。除正常婚娶迁入、大学生毕业迁回、退伍军人、退伍士官迁回、服刑人员回乡、合法领养迁入外,当年从外地迁入该村的,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规范保障名额计算依据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全县各村原有耕地面积保有数据,以我县最后一年征收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为基准。人均耕地面积,以申请单位基准耕地面积除以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前一年该单位原农业人口数予以确定。

(三)规范办理程序

在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款足额拨付到被征收单位并交付土地的年度内,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核对签署意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事务所测算参保名额,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办理参保,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办法

1、2017年7月1日起,将原被征地农民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0%的政府补助,调整为15500元的定额补贴。政府出资部分用于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折算年限。

2、政府补助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老人”是指在2017年6月30日前以被征地农民身份, “新人”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始缴费或办理转保的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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