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7-0665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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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19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7〕8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7-00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县危险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排查巡查、检测鉴定、治危处置等工作。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治危处置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安全等级为C级、D级的房屋。
第四条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危房排险治危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危房排险治危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建设局、国土局、房屋征收办、文广出版局、名城古村老屋办、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集聚区管委会、经济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计局、应急办、信访局、公安局、安监局、司法局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危房的排险治危、治理改造工作。县危房排险治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危办),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危房排险治危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培训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房排查巡查、排险治危,危房维修加固和原地重建审核备案,以及危房重建新建批后(备案)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应急办负责开展危房倒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处置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专项规划,危房原地新建、异地新建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危房原地新建、异地新建的用地审核和不动产权属证办理工作。
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内工业企业危房排查巡查等相关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危房排查巡查等相关工作。
县文广出版局负责组织历史文物建筑的危房和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范围内的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县名城古村老屋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和控制区内的危房维修加固,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控制区内危房原地重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维修加固、原地重建的审核备案工作。
县房屋征收办负责成片改造项目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过程中的批后(备案)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危险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公安局负责对危房排查治危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阻扰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的依法处置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卫生计生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办公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
第三章 排查巡查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作为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制,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对巡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对鉴定结论为D级的危房,迅速制定撤离方案,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治危处置。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应急专项排查。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屋基本信息档案,做好危房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检测鉴定
第九条 危房检测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县建设局监督管理。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按规范要求载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并将鉴定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人。经鉴定属非危房的,也应在鉴定报告上载明。
第五章 治危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为危房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房改房、集资房的产权人代表可以发起危房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并由房屋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分摊治理改造费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危房排险治危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危房内人员的撤离安置及危房治理改造任务的具体实施。房改房的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牵头,原产权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集资房的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由原申请建房单位负责牵头,原申请建房单位不存在的由原申请建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直各部门、单的办公用房危房排查治理改造工作由现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因历史遗留、下山脱贫搬迁以及旧村改造等原因应拆而未拆的危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原产权人进行自行拆除;因相关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危房腾空工作。
第十三条 危房治理改造方式可以采取成片改造、维修加固、原地重建、拆除新建(原地新建或异地新建)、回购处置、动态监测等六种方式。
第十四条 成片改造。由县房屋征收办负责拟定成片改造年度征收计划。
第十五条 维修加固。适用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结论为C级危房且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
(一)独立式住房产权人依照危房鉴定结论维修加固,方案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房改房、集资房产权人应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出具维修加固方案,方案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房改房、集资房等公建项目的维修加固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二)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产权人代表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原地重建。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和控制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经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结论为D级的危房。
原地重建是指危房在原用地范围内按原房屋四至不变、面积不变(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原则进行拆除重建。
(一)个人自建住宅危房拆除重建按以下规定操作:
1.原地重建的申请。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申请人携带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地重建建筑设计图纸、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所在地国土所、建设所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原地重建方案进行公示。
2.原地重建的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原地重建备案手续,同时抄告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原地重建的验收。危房经原地重建后,房屋产权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地重建备案相关资料,组织所在地国土所、建设所进行核实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危房产权人凭方案审核表、竣工验收表、危房重建后的房产测绘报告和宗地图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除个人自建住宅以外危房原地重建按基本建设程序流程组织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 拆除新建。拆除新建分为原地新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方式。
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危房不允许拆除新建(集资房、房改房除外),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危房拆除新建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相关要求。
(一)原地新建。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和控制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以外,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结论为D级的危房。
原地新建是指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在原用地范围内,周边条件允许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四至等要求进行拆除新建。
危房拆除原地新建后能保证相邻房屋的日照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规定的,或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四至等要求进行原地新建。
集体土地上危房符合原地新建要求但不符合现行相关要求的,原则允许原地新建住宅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组织危房原地新建。
(1)原地新建的申请。房屋产权人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治危责任单位签署的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房屋产权人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危房改造初审意见、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权属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国土所和建设所审核;申请人持县建设局出具的建房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房屋建筑设计方案;申请人持危房改造申请表和房屋建筑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对原地新建方案进行公示。
(2)原地新建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抄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原地新建的验收。危房经原地新建后,房屋产权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组织所在地国土所、建设所进行核实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危房产权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表、危房新建后的房产测绘报告和宗地图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注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异地新建。异地新建是指县城一类区外的集体土地上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的危房拆除后,在政府规划的农居点内按规划要求进行异地新建。申请异地新建的,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相关要求,异地新建房屋相关流程按照旧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县城一类区外的危房实施异地新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必须给予优先安排建房用地。
第十八条 动态监测。房改房、集资房应不定期组织房屋质量安全检测,实行房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允许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为D级房改房、集资房进行原地重建或原地新建,重建(新建)方案必须经全体产权人同意。房改房、集资房原地重建(新建)以及公建项目的危房原地重建(新建)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流程组织审批验收。
房改房、集资房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增加的建筑面积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款)。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收益归原产权单位(申请建房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原产权单位(申请建房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应将该收益作为危房治理改造经费全额奖励给出资新建房屋的产权人。
第二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文物建筑以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危房治理改造需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和控制区内的危房维修加固,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控制区内危房原地重建,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规划区内除保护区和控制区外的危房原地新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维修加固、原地重建、原地新建需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回购处置。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且不具备原地重建或原地新建条件的D级危房。回购处置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回购处置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城中村改造办负责制定实施。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已纳入全省危房系统的危险房屋享受优惠政策:
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特困户家庭住宅经鉴定为C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维修加固的,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维修加固10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15000元;其他家庭住宅经鉴定为C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维修加固的,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维修加固5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5000元。
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特困户家庭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拆除重建的,可申请临时过渡安置费1000元/人,同时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拆除重建12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20000元;其他家庭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拆除重建的,可申请临时过渡安置费500元/人,同时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拆除重建8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8000元。
在危房治理过程中已享受过相关资金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齐,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危房治理改造后,房屋产权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国土、民政等部门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治危办审核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危房治理改造项目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属于危险住宅的房屋,在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人维修加固危险住宅房屋和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不超过产权人应分摊的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尚不足支付拆除危旧住宅房屋重建费用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人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贷款担保应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
第七章 批后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村应将危房治理批后(备案)建房自律纳入村规民约。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危房治理批后(备案)监督管理,列入村干部年度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危房治理批后(备案)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要求建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弄虚作假、欺骗报批或故意对房屋进行破坏导致危房的,房屋产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人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治危措施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内的住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部门动员其限期撤离;对拒不撤离的住户,情况危急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措施组织撤离;对危房产权人继续将D级危房出租或继续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