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7-03566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07-20 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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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政策解读

 

 

一、前期修订工作情况

2016年10月开始,我局对《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需修订内容进行了梳理,组织不同层面的人员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修订,于2017年2月发函向12个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县政府召集职能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经县法制办审核通过,最终形成送审稿。

二、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最早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做了修订,对完善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奖励或扶持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相继颁布,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我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加之户籍制度,浙江省高考制度等改革的推进,各项政策调整变化大,有必要对2011年印发的《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18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第3条等9款“对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由县(市、区)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5.《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第2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6.《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第12条等文件确定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能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纳入奖扶和特扶范围,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村集体经济独生子女双份奖励等优惠政策。

7.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服务》(国发〔2014〕29号);《中国计生协关于推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10〕65号);《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十三五”合作协议书》;《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82号)。

兄弟县财政保障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情况:遂昌69万元、龙泉64万元、云和30万元、景宁60万元、青田112万元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1.修改原第三条第(一)款:“每年县财政注入不少于20万”为“每年县财政注入不少于50万并予以切实保障”。

理由:我县公益金面临较大缺口。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每年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8%提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断崖式减少,按8%比例提取纳入公益金部分也已大幅减少。

2.修订原第四条第(四)款:“在高考中获文理两科全县前三名的独生子女”为“在高考中成绩优秀并被北大、清华录取的独生子女”。

理由:县教育部门无法提供高考中获文理两科全县前三名名单;而且2017年新高考制度后,已无文理科之分,理论上讲,因选考而导致的全县前三名数量将显著增多。

3.取消原第四条第(五)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理由:该制度自2006年开始施行,当时新农医个人自付年交20元,我县对农村独生子女参合补助10元占总数的50%,新农医缴费标准提高到2017年300元,我县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2015年也相应提高到50元,仅占5.55%,政策导向性显著下降。县财政支出一年需80余万元。

4.新增第四条第(五)款: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或实施辅助生育的家庭。

理由:按浙卫发〔2014〕28号6部门文件及浙卫发〔2015〕68号6部门文件精神,对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最高补助5万元、对失独家庭依法收养补助5万元,并在县计生公益金中列支。

5.第五条公益金标准分类列出明确的金额,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适度调高。如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从1000元调高到5000元,特困生补助从每人一次性2000元(高考)、1000元(中考)调高到5000元(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中考)。

6.第五条第(八)款明确提出:为计生特殊家庭(特指失独家庭)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保险,为独生子女家庭、村级计生服务员和关爱失独家庭志愿者等投保意外伤害险等。

理由:适应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调整的需要和国家、省、市工作要求以及兄弟县市做法。

7.第十四条取消补助资格修改了一款,即“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病人治愈的”改为“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病人治愈的或转为特扶的”;增加一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资被取消的”。

8.附则:第十七条新增对独生子女和特殊病种的解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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