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县财政局 | 文件 |
松残联〔2017〕14号
关于制定《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法执行。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4〕4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将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残联理事长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的领导,承担县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县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
(一)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逐人逐项建档立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走访。
(二)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理事长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无障碍建设等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五)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六)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七)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有办公场所、有电脑打印机、有工作档案。
第八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县残联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条 县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年度工作胜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留用观察三个月,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公益性岗位确定月工资为2100元,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数超过8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另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年终按1至2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度发放年度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补贴)待遇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而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