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7252158_4/2017-05873     发布机构: 县残联     发布时间: 2017-07-17 17:45:19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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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县财政局

文件

松残联〔2017〕14号

 

关于制定《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法执行。

 

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试行)》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4〕4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将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残联理事长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的领导,承担县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县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

(一)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逐人逐项建档立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走访。

(二)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理事长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无障碍建设等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五)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六)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七)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有办公场所、有电脑打印机、有工作档案。

第八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县残联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条    县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年度工作胜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留用观察三个月,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确定月工资为2100元,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数超过8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另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年终按1至2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发放年度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补贴)待遇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而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松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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