斋委〔2017〕95号
斋坛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党委政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是乡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乡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乡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少数服从多数;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乡实际。
第二章 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第四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由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和党政办主任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一名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根据研究议题需要确定相关职能办、中心主任及乡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每月一次,原则上每月15日召开(如遇双休日或假日顺延)。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乡主要领导可以决定召开、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会议表决有效。如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
第三章 议题范围及确定
第七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研究部署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全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乡党委、人大、政府重大决策及落实措施;有关规划、规章制度的制订、修编和执行;代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案措施;
3.研究解决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分管领导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4.研究审定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以及重大经济活动;重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乡党委、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方案;
5.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重要人事任免、人员聘用、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评优、评先和全乡性的奖惩事项;
6. 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讨论研究党委、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选择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调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的初步方案必须具有明确的倾向性。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提交多套比选方案,陈清各自利弊,供会议决策。所有议题会前由分管领导事先与党政主要领导沟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提交党政办公室汇总纳入研究议题。
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突发性事件除外)。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印制相关材料,于会前半天呈送参会人员熟悉。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遇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非特殊情况,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条 列入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汇报,时间原则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后进行决策。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暂缓决定,待进一步协调后,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决议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采取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推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应采取票决制。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为通过。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应逐个表决。
第十四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由党政办妥善管理归档。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更改。如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乡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各责任人具体实施。重大基建项目、修缮工程、固定资产采购等,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要及时向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乡长汇报,乡纪委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开会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有关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干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二十一条 会议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中共斋坛乡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斋坛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