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7-06694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06-19 14:28:46

文号:松政办发〔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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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8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联合办事、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我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执法协助义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指定专人传递涉税信息或提供执法协助,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应用机制

(一)加强职能部门涉税信息的传递。

各单位要按照《松阳县涉税信息传递项目一览表》(见附件)所列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办公助手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平台的建设,确保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的安全。

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互交换各自的信息。

税务部门从有利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出发,可依法适时增加信息交换部门和内容。

有关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提供。

(二)加强涉税信息的深化应用。

  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和利用,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应用处理系统,做好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涉税信息的安全管理。

税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三、切实履行税收执法协作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

(一)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税务部门提供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依法打击查处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及违法印制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照一码”企业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清税证明》,对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未提供《清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股权转让纳税证明。对不能提供股权转让纳税证明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三)建设、国土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向不动产(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权属变更手续。

(四)国资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受托代征单位: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税收征收工作。

(六)接受外县(市、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外县(市、区)纳税人到我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县(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各有关单位在接受外县(市、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时,及时将所支付的建筑工程款及所了解的提供建筑服务单位预交增值税情况反馈给国税部门。

四、加强税收征管组织保障工作

(一)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保证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公安局、发改局、集聚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济商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水利局、统计局、国资办、残联、供电公司、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决策、部署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税收保障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地税)局,由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协调工作。

(二)加强督促,切实把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税收征管保障监督考核机制,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县级机关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对各单位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重视、成绩突出的单位,由税收保障办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或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导致税收征管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松阳县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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