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深化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指导思想,按照“全境不能有劣V类水,丽水就要带这个头”的要求,统筹抓好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在巩固畜牧业已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采取“关停退养一批、整治提升一批、移栏出村一批、入股代养一批”的模式,进一步深化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促进畜牧业转型提升,为“田园松阳”升级版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县存栏2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户)整治验收。
(一)重点区域:城乡集镇、中心村、休闲旅游点、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山塘、水库等各类水域边,“六边三化三美”要求的主要区域。
(二)主要对象:存栏2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户)。
(三)目标要求:重点区域存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原则上予以关停退养。存栏50-200头的养殖场开展整治回头看,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不断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不污染环境。
三、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
(二)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养殖、谁治污的原则,养殖业主是养殖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义务,不断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现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
(三)分类整治原则。结合养殖场(户)存栏量、地理位置和养殖现状,在治理方案选取、治理措施制定方面,对不同地域、不同养殖规模、不同养殖方式的养殖场(户)进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污染整治措施。
四、整治方案
根据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村一策”整治方案,实行分类治理。
(一)关停退养一批
1.存栏50头以下
对位于重点区域内的生猪散养户原则上予以关停退养,鼓励其转行转业,拆除栏舍,有序退出生猪养殖。确因位于村庄内与住宅连建等原因无法拆除的,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落实退养,同时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养承诺书。
2.存栏50头以上
对位于重点区域内存栏50头以上,养殖水平较低,提升改造无望,继续养殖意愿不强烈的养殖户,鼓励其转行转业,拆除栏舍,有序退出生猪养殖。
(二)移栏出村一批
对位于重点区域内存栏50头以下,仍有养殖意愿,但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提升的生猪散养户,鼓励支持移栏出村,在适养区内,利用村集体土地集中建设农户散养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生态养殖和废弃物集中处理利用。各乡镇(街道)可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选址新建养殖小区,可采用村集体经济投入和依托项目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建成后租用给各养殖户。
(三)整治提升一批
对位于非禁养区,有养殖意愿的,且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养殖户,根据分类整治原则,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存栏5头以下
位于非重点区域存栏5头以下的生猪散养户,可采取截污纳管治理模式,遵守“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原则,经沉淀后将养殖污水管道就近接入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中集中处理。无法纳入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生猪散养户,可参考存栏5-49头生猪散养户治理模式。
2.存栏5-49头
位于非重点区域内存栏5-49头的生猪散养户,可采用垫草垫料还田治理模式,利用秸秆、稻壳等有机质垫料层层垫栏,定期清理,垫料和粪便堆腐作有机肥料还田利用,栏舍周围不得有污水渗出。该类养殖户要与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殖污水不外排承诺书,村民委员会可制定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的村规民约进行约束。
3.存栏50头以上
(1)对位于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排泄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建立“两分离+三配套+消纳地”治理设施,有条件的鼓励建立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床,实现生态循环利用。
(2)对位于适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户,鼓励其根据美丽生态牧场创建要求,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原则,适度扩大养殖规模,改造提升污染治理设施。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建议采用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治理模式,根据养殖核定量建设砖混结构发酵床,建设标准为每存栏5头生猪配套2立方米,定期将垫料及时还田培肥。
(3)对于经整治提升验收合格后保留下来的生猪养殖户,根据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尽快办理保留养殖场审批手续。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主动指导、加快简化审批流程,尽快帮助做好养殖场用地备案、环评审批、林地审批、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使之合法化、消除“黑户口”。
(四)入股代养一批
对仍有养殖意愿,但受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提升整治的养殖户,引导一批采用代养制、股份制和互助制等有效合作模式,促进散养户和新型规模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五、补助与验收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存栏在50头以下位于重点区域内的生猪散养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按照栏舍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人工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散养户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治水办〔2016〕37号)执行。
2.存栏在50头以上按期完成关停拆除的生猪养殖户,其栏舍拆除补助标准参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54号)执行。
3.存栏在50头以下确因位于村庄内与住宅连建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生猪散养户,在2017年6月30日前落实退养,同时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签订退养承诺书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
4.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补助。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生猪养殖户,改造提升建立非接触式发酵床或异地发酵床的,经验收合格后,参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补助标准,给予每立方米300元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松阳县生猪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14〕73号)执行。
(二)验收标准
养殖户完成关停拆除、整治提升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初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由县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分组考核,对整治结果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抽查数不得少于乡镇(街道)养殖村总数的50%,每个村抽查户数不少于该村养殖户总数的5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是散养户生猪污染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散养生猪污染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订本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县政府成立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县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由各乡镇(街道)负总责,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由县治水办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监督巡查,牵头对各乡镇(街道)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县法制办负责政策指导;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做好保留场“合法化”审批手续;国土部门负责养殖户整治测量工作以及协助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手续;县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生猪排泄物污染事件的查处和环保审批;县“三改一拆”办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部门依法做好养殖户关停拆除工作;县供电部门依法对存在违法用电情况的养殖场实施停电措施;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所需经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散养生猪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要素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技术、执法保障,农业、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简化移栏出村小区和改造提升养殖场的建设审批程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要政策性鼓励支持移栏出村和关停退养,引导现有规模养殖主体和散养农户积极参与。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对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深化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项目,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重点督查项目。对不能完成任务,在“五水共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五水共治”、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评先申报资格。建立日报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负责,将辖区散养生猪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情况,每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报送至县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联系人:徐媛媛,联系电话:8065185)。县协调小组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乡镇(街道)进行约谈、通报等。
(五)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养殖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污、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1.松阳县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松阳县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任务汇总表
3.全县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日报表
附件1
松阳县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
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快推进散养生猪污染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松阳县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协调小组,现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黄德慧
副组长:吴为民(县农业局)
成 员:廖为伟(县农业局) 周志勇(县农办)
程开俊(县治水办) 潘强军(县“三改一拆”办)
宋金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建农(县财政局)
王家遗(县环保局) 刘以乾(县旅委)
雷淑文(县林业局) 叶松军(县水利局)
叶茂松(县国土局) 王钧禾(县法制办)
刘跃忠(县供电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廖为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松阳县散养生猪污染整治任务汇总表
| 行政村 | 生猪散养情况 | 存在污染隐患养殖户数 | 已处置隐患养殖户数 | 备注 | |||||||||
存栏1-4头 | 存栏5-19头 | 存栏20-49头 | 存栏50-99头 | 存栏100-199头 | ||||||||||
户数 | 存栏数 | 户数 | 存栏数 | 户数 | 存栏数 | 户数 | 存栏数 | 户数 | 存栏数 | |||||
西屏街道 | 14 | 41 | 78 | 2 | 24 | 2 | 55 | 2 | 145 | 3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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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南街道 | 18 | 79 | 111 | 13 | 118 | 4 | 132 | 0 |
| 2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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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松街道 | 4 | 0 |
| 4 | 41 | 2 | 40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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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市镇 | 13 | 12 | 23 | 2 | 19 | 2 | 63 | 3 | 80 | 5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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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溪镇 | 32 | 287 | 357 | 5 | 58 | 1 | 34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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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岩镇 | 17 | 89 | 106 | 2 | 18 | 0 |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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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坝镇 | 26 | 287 | 324 | 2 | 24 | 1 | 42 | 1 | 80 | 1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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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镇 | 27 | 53 | 71 | 2 | 10 | 2 | 66 | 1 | 6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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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村乡 | 12 | 73 | 103 | 1 | 7 |
|
| 1 | 0 | 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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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坛乡 | 11 | 62 | 84 | 1 | 5 | 2 | 91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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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乡 | 15 | 129 | 246 | 1 | 5 | 0 |
| 0 |
| 1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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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乡 | 3 | 9 | 14 | 0 |
| 0 |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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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源乡 | 9 | 85 | 121 | 0 |
| 0 |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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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溪乡 | 2 | 2 | 4 | 1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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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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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寿乡 | 12 | 43 | 64 | 1 | 8 | 1 | 35 | 0 |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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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坪乡 | 15 | 65 | 73 | 0 |
| 2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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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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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民乡 | 7 | 34 | 46 | 3 | 21 | 0 |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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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乡 | 9 | 112 | 210 | 11 | 131 | 3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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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溪乡 | 9 | 23 | 42 | 2 | 18 | 0 |
| 0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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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55 | 1485 | 2077 | 53 | 524 | 22 | 703 | 8 | 367 | 16 |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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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日报表
填报时间:2017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 基本情况 | 整治情况 | 生猪减量(万头) | |||||
散养户数(户) | 存栏生猪(万头) | 完成数 (户) | 入股代养(户) | 整治提升(户) | 移栏出村(户) | 关停退养(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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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日报要求每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报送,在报送日报表的同时,要求报送文字信息(包括主要举措、工作亮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