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本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度,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商店和流动摊贩进行依法处置;宣传部门、各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从自身做起,做到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现象,要坚决制止,对因放飞“孔明灯”而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