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17-03565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05-19 2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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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了妥善处置我县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15〕6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等各项文件精神要求,参考遂昌、莲都区等市县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于三月初制定了《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并多方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已组织建设系统内部3次讨论,组织相关街道、县国土局、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县综合执法局进行了2次讨论会议,由县府办潘主任组织相关职能单位部门进行了一次讨论会议,最终完善修改形成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已报送县法制办做前期的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总则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安全等级为C级、D级的房屋。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2、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排查巡查、检测鉴定、治危处置等工作。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治危处置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3、 治危处置

危房治理改造方式可以采取成片改造、维修加固、原地重建、拆除新建(原地新建和异地新建)、回购处置、动态监测等六种方式。

成片改造。由松阳县征收办负责拟定成片改造年度征收计划。

维修加固。适用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结论为C 级危房且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

原地重建是指危房在原用地范围内按原房屋四至不变、面积不变(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原则进行拆除重建。

拆除新建分为原地新建异地新建两种方式。

原地新建是指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在原用地范围内,周边条件允许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四至等要求进行拆除新建。

异地新建是指除县城一类区外的集体土地上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的危房拆除后,在政府规划的农居点内按规划要求进行异地新建。

动态监测。房改房、集资房应不定期组织房屋质量安全检测,实行房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

4、 审批备案

维修加固原地重建由危房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备案审查。拆除新建由县建设局组织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保护区危房维修加固和控制区内危房原地维修加固及原地重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维修加固、原地重建由县名城古村老屋办组织备案审查。

5、 回购处置

回购处置。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且不具备原地重建或原地新建条件的D级危房。回购处置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回购处置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城中村改造办负责制定实施。

6、 优惠政策

已纳入全省危房系统的维修房屋享受以下政策:

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经鉴定为C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维修加固的,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维修加固10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15000元;其他贫困户家庭住宅经鉴定为C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维修加固的,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维修加固3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45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拆除重建的,可申请临时过渡安置费1000元/人,同时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拆除重建12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20000元,其他贫困户家庭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拆除重建的,可申请临时过渡安置费500元/人,同时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拆除重建5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8000元;其他一般家庭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该危房是该户唯一住宅,并实施危房拆除重建的,可申请临时过渡安置费500元/人。同时可申请按建筑面积给予拆除重建30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5000元。

7、 批后监管及法律责任

各行政村应将危房治理批后(备案)建房自律纳入村规民约,允许各行政村收取一定金额作为危房治理保证金(低收入家庭除外),危房治理改造验收合格后全额给予返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加强危房治理批后(备案)监督管理,列入村干部年度考核。

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内的住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部门动员其限期撤离;对拒不撤离的住户,情况危急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措施组织撤离;对危房产权人继续将D级危房出租或继续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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