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解读
索引号:/2017-04168     发布机构: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04-11 00:00:00

文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立法目的
  (一)确定淘汰改造“五炉”标准。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发〔2014〕61号附件1),到2017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五炉”种类较多,有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锅炉从压力等级可分为承压锅炉和非承压锅炉,从使用燃料上有燃煤、重油和生物质等。淘汰方式有本体拆除、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等。改造方式有改天然气、改轻质燃油、改生物质成型燃料、改电、改空气能、改太阳能或集中供热等。明确淘汰改造“五炉”的标准,便于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规范操作执行。
  (二)确定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直接影响到淘汰改造“五炉”的推行和有效完成。在各地实际工作中,有锅炉淘汰不彻底,重新复燃煤或转移地点使用等情况发生;有乡镇一级认可淘汰,但在区县验收程序规范不符合要求,以致工作中出现矛盾;还有验收程序不完整导致数据库录入不成功等。因此需要全省统一、规范的淘汰改造 “五炉”验收程序。
  (三)确定相关部门职责。
  淘汰改造“五炉”验收涉及多个部门,有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一般为发改或经信部门)和质监、环保、财政等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协调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验收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一)第3条明确有关各部门职责。
  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本市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质监、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淘汰改造“五炉”验收工作。
  (二)第4-6条明确验收的程序
  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分类验收”的原则明确了淘汰改造验收的程序:企业(个人)完成“五炉”淘汰后,向乡镇(街道)提交申报验收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改造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五炉”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第7-8条明确验收标准。
  “五炉”符合淘汰改造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体拆除并去功能化; 2、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 3、本体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第10条明确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承压锅炉注销证明应当作为领取淘汰改造补助资金、享受能源优惠供应、实施区域等煤量替代和新增燃煤项目准入的审核依据。
  (五)第11-13条明确监管、问责和整改要求
  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有日常检查、及时向同级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的职责。
  对发生虚报瞒报信息、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验收或放宽标准通过验收等情形的部门和个人问责。
  对发生验收通过后仍使用高污染燃料或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复使用功能的企业(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