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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松阳县大东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东坝镇某村“汶水口”的耕地上建造道路,现已浇注好水泥路面。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面积161.57平方米,水泥路面占地面积161.57平方米。
经核对,该地块位于《松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确定的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松阳县大东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松阳县大东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1.57平方米土地;
2、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1.57平方米土地上浇注的水泥路面,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61.5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土地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零叁拾玖元贰角伍分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