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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12_6/2017-0991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3-20
文号: 松财基〔2017〕7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12-2017-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7-03-20 18:30:14 来源: 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 宋朋晖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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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农业局

关于印发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农业局

2017年3月20日

 

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号)、《松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6〕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和省财政切块下达,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发展、高效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指标控制、分项预算、滚动实施、跟踪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具体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绿色农业强县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县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指标控制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由县农业局在年度预算编报时间内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能明确具体项目的,要报送项目内容、申报依据、完成时间、资金总额、分年度财务计划及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构成、绩效目标等细化内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县农业局提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不同情况分别下达

列入年度预算且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下达。

列入年度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即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结合实际,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分配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到用款单位。

上级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下达。专项转移资金文件下达时指定具体项目的,由县农业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只明确使用方向和用途、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即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参照“二次分配”程序执行。指定用途的,参照前项执行,待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项目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后再下达。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储备库制度。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筛选确定一批拟建项目进入农业项目储备库。农业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在分配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资金项目以及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并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公示、下达计划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核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法凭证,规范支付方式,并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大额资金均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规定需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按照县农业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在项目资金分配、验收拨付等环节有产生结余资金的情况下,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两类情况执行:

(一)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年使用。阶段性项目,当年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可继续结转下年使用,并根据项目进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项目当年已实施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资金;项目因故当年未实施,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

(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收缴、调剂、变更使用。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个预算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会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由县农业局组织,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形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松阳县政府网、松阳农业信息网等相关平台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等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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