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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7-06641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松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17-02-20
文号: 松政办发〔2017〕1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7-0002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7-02-23 11:56:35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17/2/23/art_1229360663_1612329.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7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6〕135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弊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本县范围内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公有房屋或租赁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五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单位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含国有控股)录用、调动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调入、录用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满半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以凭职称(技师)或者学历证书、县人社部门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根据县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批准文件可以在城镇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七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优秀农民工等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凭表彰的凭证(文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在本县范围内城镇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在本县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实际出资达5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凭营业执照和招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九条  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不包括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和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住所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县内的户籍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直系亲属处投靠落户(未成年子女须随父母同户迁移)。

第十条 办理户口迁移时,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科)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以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第十一条 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县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我县行政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县政府不再设定户口迁移控制区域。

本县户口迁移人员,其户口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按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原户口迁移政策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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