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叶苏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叶苏华,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松阳县人,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新兴乡上源口村村监会主任,2013年1月至今任新兴镇上源口村村监会主任。
2015年2月,叶苏华违规领取2014年度误工补贴1700元。
2014年1月至6月,上源口村在村级公务接待中多次违规上香烟和酒水,累计用村集体资金列支香烟5513元、酒水5277元。叶苏华未正确履行村监会监督职责,审核同意报销上述费用。
2016年12月,叶苏华主动将违规领取的误工补贴进行了清退。
叶苏华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在担任村监会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领取误工补贴;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资金违规使用,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鉴于其能主动退清违纪款,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2017年1月19日新兴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叶苏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9日开始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