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7-06672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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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01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7〕1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7-0024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14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7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松阳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失联(1年以上)、服刑(1 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 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家庭主责。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二)强化政府主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留守儿童保障的财政投入。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司法、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四)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倡导邻里互助、邻里结对;孵化培育专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关注介入,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二)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牵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继续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报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规范开展养育状况评估、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广“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村(社区)开展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和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教育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及时发现、排查死角,做到不重报、不漏报。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排查完毕,10月底前将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民政部门,同时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再次核实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负责落实在校留守儿童联络帮扶工作。
(四)建立发现报告和评估转介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本区域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和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如有暴力、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等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加大追究责任力度。
(五)建立监护督导和干预机制。要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所在村(社区)和儿童就读学校。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征询儿童意见,妥善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教育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各乡镇(街道)要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七)加强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查处违法招用留守儿童做童工的行为。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儿童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儿童法治意识和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意外事故对儿童的伤害以及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八)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报告并出警,依法处置父母等监护人或被委托人虐待、遗弃、暴力伤害留守儿童的监护侵害行为,紧急情况下可将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导致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九)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要积极动员和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儿童福利督导员、教师职工、共产党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与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 结对,有效开展帮扶。
(十)办好“家长学校”。针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普遍不懂如何监护、缺乏基本教育监护知识的状况,教育、民政、团县委、妇联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每年聘请专家、学者向家长及委托监护人开讲座。
(十一)建立留守儿童应急救助制度。慈善组织可通过专项基金、小额冠名基金等形式,探索开展留守儿童应急救助制度,在留守儿童遇到急难情况或突发意外时给予及时的关爱帮助,并促进其向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十二)加强乡镇(街道)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留守儿童遇到困难,均可向“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申请帮助,由窗口转介至各职能部门办理;建立留守儿童家庭申报制度,健全完善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状况。
(十三)增设乡镇(街道)“留守儿童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县19个乡镇(街道)招聘留守儿童救助协理员。充实乡镇(街道)专业服务人员,提高关爱留守儿童的实效性。
(十四)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自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民政工作副主任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县综治办、县农办、县网信办、县文明办、县人大法工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出版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县慈善总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二)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支持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等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培育专业社会组织,以购买政府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对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或实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慈善捐赠和公益项目,以及社会组织或爱心家庭依法举办的留守儿童托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儿童福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主要媒体开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题,在社会媒介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
附件:1.松阳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松阳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 |
附件1
松阳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汪全立
副召集人:李良厅(县府办) 叶培虎(民政局)
成 员:金国梁(综治办) 吴世新(农 办)
李林超(网信办) 黄海清(文明办)
阙福亮(人大法工委) 叶青长(发改局)
修志强(教育局) 曾志友(公安局)
周才用(民政局) 刘晓飞(司法局)
刘青华(财政局) 占荣林(人力社保局)
何幼华(建设局) 夏卫中(农业局)
黄伟飞(卫计局) 刘俏杨(文广出版局)
叶红佳(统计局) 王钧禾(法制办)
叶大利(法 院) 鲍海清(检察院)
叶建英(总工会) 张玲燕(团县委)
詹志红(妇 联) 李根亮(残 联)
颜雪玲(关工委) 李金良(慈善总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周才用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松阳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149号)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治办
督促指导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农办
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扶贫工作机构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三)文明办
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全县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中,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将关爱留守儿童纳入“春泥计划”工作范畴。
(四)人大法工委
配合做好《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监督,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五)发改局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大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教育局
指导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指导依托学校建立“儿童之家”。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配合做好全县留守儿童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统计要求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留守儿童相关信息。
(七)公安局
督促指导基层派出所做好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调查取证、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调查等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涉及留守儿童的应急处置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带离护送、就医和表扬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及社会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保障等评估工作。配合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学校特别是寄宿制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安全宣传教育和逃生自救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配合做好全县留守儿童信息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基层派出所按统计要求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留守儿童相关信息。
(八)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切实承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健全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福利服务递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留守儿童关爱基金,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帮扶项目。统筹推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九)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财政局
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财政(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同时,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人力社保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切实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二)建设局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农业局
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四)卫计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发现到医疗机构医治的儿童有遭受虐待、侵害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协助做好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五)文广出版局
将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组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学校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网吧专项检查等行动,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十六)统计局
将留守儿童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留守儿童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建立信息动态管理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七)法制办
配合做好《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八)网信办
指导县级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强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指导教育局、卫生局落实及时报告制度,及时开展网络舆论引导,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属地内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
(十九)法院
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有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留守儿童,在近亲属或社会团体提出需要指定监护人后,及时为其指定监护人,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的修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检察院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一)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二)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建立留守儿童服务热线,组织开展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三)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残联
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依托智慧残联和专职委员,为留守残疾儿童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五)关工委
依靠基层组织,整合村(社区)内已建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闲置用房等资源,建设儿童之家。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十六)慈善总会
联系社会爱心慈善资源,为陷入困境需要帮扶的留守儿童提供帮助;组织义工队伍,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关爱儿童之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