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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7-066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31
文号: 松政办发〔2017〕17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7-0028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民宿经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时间: 2017-12-08 10:09:45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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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民宿经营服务规范》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民宿经营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外(含城镇建成区以内的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控制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松阳县域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引用标准。本规范所引用标准,均指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22800 星级旅游饭店用纺织品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民宿发展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的建筑物应当没有安全隐患,并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民宿经营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第九条  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GB 14881要求。不得销售变质变味的土特产品,不得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第十条  卫生条件应符合GB 16153GB 14934GB 9663GB/T 17217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要做好排污纳管工作,经营范围内所有污水管应接入村庄排污管道,配套建设隔油隔栅池,禁止漏接或直排,废弃物排放符合GB 8978GB 18483CJJ/T 102要求。

第十二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发现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实现100%实名登记报送住宿人员信息,发现入住旅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是逃犯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民宿应提供整洁卫生、安全舒适的住宿设施,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定期检查并有维护记录。如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符合餐饮许可的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经营规模和服务项目设置必要的清洗、消毒、保洁等方面的卫生设施,相关卫生设施要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要有专门的布草间(柜),布草应符合GB/T 22800标准规定。

第十九条  民宿业主应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民宿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个体之间应团结、互助、协商、自律,鼓励民宿特色村、集中村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宿集聚区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并开展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民宿从业人员要热爱生活,乐于分享,通过服务和活动让宾客感受到中华民族传统待客之道。

第二十五条  民宿从业人员要和当地居民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经营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热情好客,能熟练使用普通话服务,主动问候客人,准确运用问候礼节,称呼得当,使用敬语,应答得体,礼貌大方,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第二十七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熟悉松阳本地旅游资源,熟悉松阳本地特产,可为宾客做推荐。

第二十八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第二十九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遵守承诺,保护隐私,尊重宾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宾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1712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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