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民宿经营服务规范》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民宿经营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外(含城镇建成区以内的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控制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松阳县域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引用标准。本规范所引用标准,均指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22800 星级旅游饭店用纺织品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民宿发展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的建筑物应当没有安全隐患,并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民宿经营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第九条 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GB 14881要求。不得销售变质变味的土特产品,不得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第十条 卫生条件应符合GB 16153、GB 14934、GB 9663、GB/T 17217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要做好排污纳管工作,经营范围内所有污水管应接入村庄排污管道,配套建设隔油隔栅池,禁止漏接或直排,废弃物排放符合GB 8978、GB 18483、CJJ/T 102要求。
第十二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发现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实现100%实名登记报送住宿人员信息,发现入住旅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是逃犯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民宿应提供整洁卫生、安全舒适的住宿设施,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定期检查并有维护记录。如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符合餐饮许可的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经营规模和服务项目设置必要的清洗、消毒、保洁等方面的卫生设施,相关卫生设施要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要有专门的布草间(柜),布草应符合GB/T 22800标准规定。
第十九条 民宿业主应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格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民宿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个体之间应团结、互助、协商、自律,鼓励民宿特色村、集中村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宿集聚区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并开展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民宿从业人员要热爱生活,乐于分享,通过服务和活动让宾客感受到中华民族传统待客之道。
第二十五条 民宿从业人员要
和当地居民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经营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热情好客,能熟练使用普通话服务,主动问候客人,准确运用问候礼节,称呼得当,使用敬语,应答得体,礼貌大方,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第二十七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熟悉松阳本地旅游资源,熟悉松阳本地特产,可为宾客做推荐。
第二十八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第二十九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遵守承诺,保护隐私,尊重宾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宾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