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安局法律顾问制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12-07 10:57:49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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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参与对县局重大执法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加县局召开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听证会,提出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加以县局名义签约的重大项目的谈判,参与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重大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件;

    (五)参加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解决;

    (六)为依法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执法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对县局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八)受邀参与或开展公安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培训;

    (九)向县局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对县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为县局涉及服务单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参与处理涉及县局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和其他重大涉法涉诉纠纷;

    (十二)参与县局规范性文件的评价工作;

    (十三)依法代理县局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等;

    (十四)参与民警重大维权活动;

    (十五)办理县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定期服务与不定期服务、一般性服务与专项性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二)有专案或专项法律服务事项的应及时提供服务。

    (三)县局各部门需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参与相关专案的,向法制大队提出申请,报局领导审定。

    第三条 法律顾问在为县局办理一般性法律事务时,应建立工作日志,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服务的背景、前提条件;

    (二)县局提出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或问题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顾问工作过程或工作成果;

    (四)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针对县局相关工作提出风险提示;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工作过程或结果。

    第四条 法制大队负责法律顾问的聘请、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拟聘法律顾问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拟聘人选,提交局领导审定;

    (二)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三)组织、安排、协调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定履行职能;

    (四)综合、研究和处理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 警务保障部门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拟聘请若干法律顾问。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适宜继续聘用的办理续聘手续;不适宜继续聘用的,其聘期自动终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可以提前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违反本规则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从事刑事、行政、民商等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本县法律界拥有较高知名度;

    (三)熟悉本地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公安事业,愿意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并有相应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处理案件、专项性工作时应当制作工作卷宗,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律顾问合同;

    (二)工作记录单;

    (三)专项性工作的基本情况资料;

    (四)工作日志及基础工作文件;

    (五)其他与委托事项有关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县局交办事务时服从县局管理;

    (二)勤勉尽责,维护公安部门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和县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县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如在县局安排的工作中与其代理的其他顾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县局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中,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开展必要的调研,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便利。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

    第十二条 县局各部门应当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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