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矿山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82号)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 |
松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