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德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索引号: 77070687_8/2017-07265     发布机构: 新兴镇     发布时间: 2017-11-03 16:06:3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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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张德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张德顺,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初中文化,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6月至2008年3月任谢村乡孟坑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谢村乡孟坑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12月至今任新兴镇孟坑村党支部书记。

2012年11月,谢村乡孟坑村集体对外公开投标发包两块山场,获得承包款共计31688元,经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德顺、村委会主任张某荣、村监会主任张某星商议后,决定该款不列村集体财务账,其中3088元在账外用于支付山界勘查误工、购买安装界碑费、运费等开支,剩余28600元交由村干部张某宗保管,在账外用于其他村级公务开支周转。直至2017年8月至9月才由张某宗将28600元承包款上交孟坑村集体账户。

张德顺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将村集体收入列村集体财务账,致使村集体资金长期滞留账外,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新兴镇党委2017年9月30日研究,决定给予张德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9月30日开始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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