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炎火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炎火,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初中文化,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关系在新兴镇李山头村党支部,现住新兴镇李山头村44号。
2016年11月10日12时45分,李炎火饮酒后驾驶浙KJR6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松阳县江南线上源口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2016年11月10日,李炎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2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李炎火身为一名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新兴镇党委2017年7月17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炎火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7日开始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
2017年7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