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周定文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定文,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初中文化,200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关系在新兴镇泉庄村党支部,现住新兴镇泉庄村76号。
2016年2月17日14时10分,周定文饮酒后驾驶浙KJU60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松阳县西大线松阳县新兴镇高丰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2016年2月18日,周定文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2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周定文身为一名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新兴镇党委2017年6月22日研究,决定给予周定文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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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