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沈卫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沈卫林,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县人,小学文化,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关系在新兴镇大石村党支部,现住新兴镇大石村152号。
2016年9月13日19时58分,沈卫林饮酒后驾驶浙KJH5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松阳县古青线古市二桥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2016年9月19日,沈卫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被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02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沈卫林身为一名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新兴镇党委2017年6月22日研究,决定给予沈卫林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向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新兴镇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联系人:叶方敏;联系电话:880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