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7-0657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1 11:50:33

文号:松政办发〔2017〕136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工作,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中有关问题的补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沼液储存池拆除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20161230日前建有经过硬化的沼液储存池(不包括原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治污设施:如干粪堆积棚、沼气池、无害化处理池等),且在201710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栏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

对如期完成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养殖场,给予沼液储存池150/立方米补助标准。

(三)补助程序

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需关停拆除养殖场的沼液储存池进行测量,执行关停拆除工作,并恢复土地原状。完成拆除后,沼液储存池拆除材料会同养殖场栏舍拆除材料由乡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向县畜牧兽医局申报,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养殖场。

二、畜牧业绿色发展奖励政策

(一)补助对象

符合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和省林业局《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文件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达标验收涉及林地但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含剿灭劣V类水需建设异地发酵床涉及林地的养殖场)。

(二)补助要求

1.要求养殖场在20171120前补办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2.需补办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文件规定,及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时按经营性项目使用宜林地10/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补助标准

对如期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并按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养殖场,按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金额的80%比例予以奖励。

(四)补助程序

1.各生猪规模养殖场将审批材料报送至县林业窗口;

2.由县林业窗口统一收集审批材料报送至市级林业部门;

3.市级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反馈至县级林业部门,由县级林业部门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养殖场按申报面积缴纳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完成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4.根据县林业部门提供的已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养殖场名单,由县财政将奖励资金一次性下拨至各生猪规模养殖场。

三、生猪规模养殖场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被国土部门处罚和审核需关停拆除的,在201710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

2017103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涉及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后给予48/平方米补助标准,涉及非基本农田的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后给予20/平方米补助标准。

(三)补助程序

由各养殖业主向乡镇(街道)提出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土部门对养殖场建筑物进行清理测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并签订恢复土地原状协议书;由乡镇(街道)监督养殖场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后经县农业、财政、国土、乡镇(街道)联合验收后,由县财政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养殖场。

四、其他事项

1.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相关补助费用,纳入本次生猪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专项整治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2.对全县保留下来需整治提升的位于非基本农田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求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进行备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