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7-06498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7-11-21 16:34:01

文号:松政发〔201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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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71030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细则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县政府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宣誓对象

(一)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完成公务员初任培训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县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新入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四、宣誓场所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宣誓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六、仪式要求

(一)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二)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轮流自报姓名。

(三)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七、其他要求

(一)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二)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宣誓仪式公开进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宣誓仪式影音资料作为档案保留。

(五)宣誓仪式定期举行,一年至少举行一次。

(六)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八、附则

(一)各单位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宪法宣誓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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