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征兵总体形势较好,但少部分适龄青年逃服兵役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个别新兵到部队后不能适应部队的环境,强烈要求离队,被部队作思想退兵处理,给家庭、政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我县依据《兵役法》对一起拒服兵役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6〕33号文件”),文中明确将“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行为”列入四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实施联合惩戒。2017年8月,市征兵办指导庆元县征兵办制定出台处罚逃服兵役行为规定,并要求各县(市、区)在今年9月底之前出台相应的处罚规定。
为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行政处罚,确保兵役工作顺利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庆元县出台的处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征兵办要求今年7月上旬,县征兵办正式启动《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起草工作,8月中旬参照庆元县处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讨论稿)。9月4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汪全立召集县纪委、人武部、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法制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意见征求会,根据讨论意见形成了《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在松阳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以及在县人武部公告栏进行现场张贴公示等形式,将《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要点
《松阳县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共16条,分别包括目的、职责、对象、处罚原则、个人及单位存在兵役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处罚流程和责任单位等。
个人及单位存在兵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均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处罚流程为“立案、调查取证、适时教育、拟定意见、权利告知、复核听证、处罚决定的作出、文书送达、处罚决定的执行”等9个步骤,规范执法行为。处罚的尺度主要依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要强调的一项新增处罚内容为落实国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将严重逃服兵役者列为失信人员,并将信息录入丽水市征信系统保存至少5年,并与公安、海关、银行等职能部门同步共享失信名单。